重审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的现实意义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胜利之后,国际社会为防范法西斯战败国重蹈侵略覆辙而设立的特殊国际法制度。
一、源于二战惨痛教训的制度设计的条款
(一)1945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雅尔塔会议、旧金山会议相继推进联合国筹建工作,反法西斯同盟国总结战争教训,将针对德、意、日三个法西斯战败国的特殊约束写入《联合国宪章》,形成通称的“敌国条款”。
第53条:区域组织经相关政府请求,针对二战敌国采取防备其再度推行侵略政策的措施,可不必取得安理会授权。
第77条(丑款):规定原敌国割离出来的领土,可以纳入联合国托管制度予以处置,划定战后领土秩序的法理基础。
第107条(核心条款):宪章不取消、不禁止联合国签字国针对二战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授权执行的行动,确认同盟国二战期间对日、德等国军事行动与战后处置的合法性。
该制度的初衷十分明确:防止战败国复活军国主义,捍卫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为战后秩序设置一道安全安全阀。它是一种过渡性特殊规则,区别于联合国常规的集体安全机制,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赋予战胜国有限的例外权力。日本1956年加入联合国,其入会前提是完整接受《联合国宪章》全部条款,包括“敌国条款”在内的全部法律文本。
二、过时”不等于“失效”
(一)条款本身没有设置自动失效的时间条件,也没有规定“战败国加入联合国即自动废止”,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以现实变迁就否定条约文本效力。
“敌国条款”的价值,是军事行动授权,更在于锁定二战侵略罪责,维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立的战后领土秩序,从法理上封堵历史翻案的通道。
(二)“敌国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触发条件,只有当相关国家再度推行侵略政策,才会触发条款的适用空间,是一种兜底性的法理威慑。
三、现实意义
(一)历史层面:捍卫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约束历史修正主义
日本右翼长期试图淡化、否定侵略历史,不断突破和平宪法约束,修改历史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谋求摆脱战败国的历史枷锁。
“敌国条款”的存在,提醒国际社会:战败国的身份不只是历史标签,更是一套国际法层面的责任约束。
它明确:二战的战争罪责、战后领土安排,是由国际条约固定下来的,不能因为时间流逝就被单方面抹除。重申该条款,本质上是在捍卫《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权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安全层面:亚太地区安全风险的法理警示
近年来日本大幅调整安全政策:突破和平宪法约束,大幅增加国防预算,发展远程打击能力,放宽武器出口限制,不断强化美日军事同盟,积极介入台海等地区事务,引发亚洲受害国普遍担忧。
“敌国条款”的法理价值,是提供一套兜底性的制度预警:如果二战战败国再度走向对外扩张、实施侵略性政策,国际社会拥有对应的法理依据来采取应对措施。
(三)法理层面:揭示战后国际秩序内在的矛盾
日本希望彻底撕掉战败国标签,谋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而想要删除敌国条款,就必须走完宪章修改的法定程序。但宪章修改门槛极高,这也意味着,只要没有完成法定修改,历史遗留的法理约束就依然存在。
启示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不能依靠外交游说,更取决于自身对历史的态度,以及是否真正践行和平的国家政策。一个国家是否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不是靠身份变更自动获得,而是靠实际行动来证明。
四、对日本援引敌国条款的现实建议
(一)外交与舆论层面:把敌国条款作为法理警示工具,强化历史责任叙事
第一,在多边外交场合,持续重申《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的文本效力,明确指出联大50/52号决议只是政治意向,不具备修改宪章的法律效力,驳斥日本“条款已经失效”的片面说辞。
第二,将敌国条款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东京审判成果绑定,对外阐释:该条款的存在,不是要制造对立,而是提醒日本,战败国的历史责任不会随时间自动消解;日本想要彻底摆脱该条款的法理约束,首要条件是彻底正视侵略历史、停止历史修正主义,而非单纯推动联合国修宪。
第三,面向亚太受害国开展历史叙事协同,联合韩国等二战受害国,在联合国、G20等多边平台共同发声,将日本军事扩张行为置于战后秩序的框架下审视,抬高日本军事松绑的国际政治成本。
(二)多边法理层面: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的规则博弈,不轻易启动宪章修改程序
第一,拒绝日本单方面推动删除敌国条款的诉求。根据宪章第108条,删除该条款需要安理会五常一致同意,在日本历史态度、军事化扩张问题没有实质改善之前,应当坚持不启动宪章修改程序,守住战后秩序法理底线。
第二,利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大相关议题,针对日本历史教科书篡改、靖国神社参拜、右翼历史言论等问题开展多边审议。把敌国条款作为法理参照,指出:如果一个联合国会员国持续背离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共识,就应当重新审视其是否符合“爱好和平国家”的会员国资格条件。
(三)预防性反制层面:在未发生武装侵略的前提下,运用国际法常规反制手段
经贸与实体管制:针对日本涉军事扩张、涉干涉台海的企业与机构,采取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等对等反制,约束其军事产业扩张;
安全领域沟通:暂停双边防务交流,明确划出红线,警告日本,若继续介入台海、突破战后军事约束,将触发战后秩序的法理警示;
区域安全合作:强化亚太区域多边安全对话,联合区域国家,构建防范日本军事化外溢风险的集体预警机制,发挥区域组织的作用,落实宪章第53条“区域组织防备侵略政策”的制度本意。
(四)极端情形兜底:在日本出现明确侵略行为时,考虑条款的例外适用
只有当日本出现明确的对外侵略政策、武装挑衅,如武力介入台海冲突、对周边国家发动武装攻击等,援引敌国条款的法定前提。
优先启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这是现代国际法最优先、最成熟的自卫依据;敌国条款属于补充性例外,不应当作为首要法理依据。
动用该例外权限必须做好充分的国际舆论与法理举证,向国际社会完整举证日本实施侵略政策的事实,避免被国际社会曲解为单方面军事行动。
(五)底线反思:敌国条款不是目的,和平和解才是最终目标
清醒认识:敌国条款的终极目是防止战争重演。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东京审判等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依然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理基石,不会消失。
四、理性反思端
(一)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战后秩序的法理遗产,是防止战争重演的重要屏障。
敌国条款的生命力,在于它所承载的价值:侵略必须被追责,战败国应当承担历史责任,国际社会应当防范军国主义死灰复燃。
(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东京审判等一系列反法西斯胜利成果,依然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理基石,不会因此消失。
《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是刻在国际法文本上的历史记忆。它诞生于战火废墟之上,承载着人类对战争的恐惧,对和平的向往。八十载风云变幻,世界格局已然改变,但条款背后的核心警示没有过时。
今天重新审视这一条款,是要厘清战后国际秩序不是可以随意改写的历史旧账,国家的和平地位,必须建立在正视历史、恪守和平承诺的基础之上。
参考资料
1、《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联合国官方文本
2、联合国大会第50/52号决议(1995年)
3、《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反法西斯战争战后处置核心国际文件
4、黄惠康。警惕日本“新型军国主义”的现实威胁|重申“敌国条款”十分必要[J].国防部官网,2026
5、廖诗评。日本越急于翻篇,越印证“敌国条款”现实价值[J].环球网,2026
6、张新军。国际法视角下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效力研究[J].清华法学,相关学术论文
7、李寿平。敌国条款的国际法解读,法治日报,2025
8、管建强。战后国际秩序与敌国条款的制度价值,澎湃新闻,2026
9、中国外交部:2026年9月2日例行记者会,郭嘉昆谈“敌国条款仍然有效”
10、光明网:《高度警惕日本铤而走险 坚决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国际法视角的透视》,2026-01-19
11、中国青年网:《日本防卫费激增暴露扩张野心》,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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