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是认定“情节严重”的三大量化标准之一。一旦达到这一标准,被告人即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达到,则刑期在五年以下。同样是涉赌,119人和120人之间,可能意味着三到五年的自由差距。
然而,参赌人数的认定远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一个账号可能多人共用,一个人可能注册多个账号,“僵尸账号”可能从未参与实际赌博。准确理解参赌人数的认定规则与证据标准,是办理开设赌场案件的基础,也是辩护律师在“120人”红线上为当事人争取降档量刑的关键。
一、法律依据与认定规则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明确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这一规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逻辑:
第一,初步推定:会员账号数视为参赌人数。 网络赌博的隐蔽性决定了参赌人员难以逐一核实,以会员账号数作为初步认定标准,是解决证明难题的务实选择。
第二,实质审查:账号数与人数不符时应当调整。 如果证据表明一个账号多人使用(如家庭共用账号)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如一人注册多个“马甲”账号),则必须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
这一规则的核心精神是:参赌人数认定追求的是“真实参赌人员”的数量,而非账号的数量。 账号只是证明参赌人员存在的初步证据,当账号与真实人员不符时,必须以真实人员为准。
二、认定中的四大争议
(一)“一人多号”的认定问题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导致人数虚高的情形。一个参赌人员注册多个账号(“马甲账号”),如果简单以账号数认定参赌人数,将导致人数被严重放大。 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同一IP地址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设备登录多个账号的记录?是否存在同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为多个账号充值的情况?
(二)僵尸账号与测试账号的排除
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中,可能包含大量从未实际参与投注的“僵尸账号”、系统自动生成的测试账号、以及仅注册未激活的无效账号。这些账号从未实际参与赌博活动,不应计入参赌人数。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后台数据中是否存在注册后从未投注的账号?是否存在仅注册未充值的账号?这些账号应当从参赌人数中剔除。
(三)账号共享的认定
“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是反向调整的另一面。如果多个参赌人员共用一个账号进行投注(如家庭成员共用账号、多人轮流使用同一账号),虽然账号数只有一个,但实际参赌人数可能超过一人。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而非仅以账号数计算。
(四)参赌人员的“累计”计算
“累计”是指在整个犯罪期间所有实际参赌人员的总和,而非单次参赌人数。但“累计”不等于“人次”——同一人多次参赌,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多少人次。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同一人多次参赌被重复计算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人次”误作“人数”的情况?
三、辩护策略
第一,审查账号与真实人员的对应关系。 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检方提供每一名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或至少能够证明其为独立个体的证据。对于无法证明系独立人员的账号,应当主张从参赌人数中剔除。
第二,识别并排除“一人多号”。 通过审查IP地址、设备信息、支付账户等数据,识别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主张按照实际人数计算而非账号数计算。
第三,剔除僵尸账号与测试账号。 对于从未实际投注、仅注册未激活的账号,应当主张其不属于“参赌人员”,不应计入参赌人数。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对后台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区分活跃账号与非活跃账号。
第四,关注部分省份的新量刑标准。 2025年以来,江苏、吉林、福建、江西等省份已出台新的量刑实施细则,将“情节严重”的赌资和违法所得门槛大幅提高,但参赌人数120人的标准保持不变。在适用新规的省份,虽然赌资和违法所得的标准有所放宽,但参赌人数仍是最容易触及“情节严重”红线的标准,其辩护价值更加凸显。
参赌人数120人的红线,是开设赌场罪量刑从“五年以下”跨越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关键节点之一。但这个数字的认定并非铁板钉钉——账号不等于人数,僵尸账号应当剔除,“一人多号”应当核减,同一人多次参赌不能重复计算。 每一个争议点都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关键在于穿透账号数据的表象,还原真实参赌人员的数量,在“120人”的红线上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可能的核减。在刑期日益加重的今天,每一个参赌人数的核减,都可能价值一年以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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