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金女士的丈夫作为投保人,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4,000元,保险期间终身。2021年3月,金女士又自行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间1年。
2021年9月,金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甲状腺癌同年12月,金女士又因检查发现肝占位,前往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肝块状型中分化肝细胞癌。
两次确诊后,金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给付两份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疾病病史”为由,解除两份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费。
面对保险公司的解约拒赔决定,金女士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娜律师、邱旭律师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后
1.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解除权已超过30日,依法消灭。
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金女士于2021年12月9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理赔所需材料。
- 保险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1月8日前行使解除权。
- 但保险公司直至2022年1月28日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已超过30日的法定期限。
- 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女士需要补充提交材料,故其主张的“2021年12月9日仅为报案时间、非提交理赔材料时间”不能成立。
2. 法律依据:解除权消灭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强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解除权超过30日不行使即消灭。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金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计204,000元(104,000元+10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
让这一胜诉结果,为金女士提供了20.4万元的及时经济支持。同时,本案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严格法定期限——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仍应承担赔付责任。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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