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同治年间,浙江钱塘县,一名秀才在巷中解手,意外被楼上妇人看见。几句解释没有,肢体接触也没有,偏偏第二天闹出了人命。家属递上状纸,案由写得很重:调戏妇女。知县拿着案卷,真正犯难的不是查人,而是找出一条能够落笔的律文。

县衙断案,向来不只看谁哭得惨、谁喊得响。案情要合律,判词要成文,还得经得起上级复核。清代州县官多由科举出身,熟悉经义文章,却未必精通刑名。遇到疑难案件,往往要请教刑名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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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师爷,并非正式官员,却是州县衙门中极关键的人物。钱粮师爷管赋税,刑名师爷管诉讼、审讯和判牍。知县负责坐堂问案,师爷则帮助查律例、理案情、拟判词。许多时候,真正让案件转过弯来的,正是那几行看似漂亮的文字。

钱塘这桩案子的起因并不复杂。秀才因内急走到偏僻巷中,楼上一名妇人探身张望,恰好看见了不该看见的场面。秀才不但没有立即避开,反而做了一个轻佻动作。妇人关窗回避,事情表面上到此为止。

谁知当日下午,妇人自尽。家属悲愤之下,将秀才告到县衙。按照当时的礼法观念,妇女名节被看得极重,哪怕只是偶然窥见,也可能引发极大的羞辱感。知县同情死者,却不能只凭结果定罪,因为法律讲究行为、证据与条文之间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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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摆在桌上,知县问:“没有言语,也未曾动手,如何算调戏?”刑名师爷沉吟片刻,写下一句判语:“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这句话的意思是,动作本身虽未达到传统意义上的拉扯引诱,却带有明显挑逗意味,不能简单归入无心之失。

有意思的是,秀才有功名,不能由县衙随意处置。知县先将案情报给浙江学政,请求革去其生员身份,随后再依案件性质定罪。功名被革后,秀才被判杖责四十,发往军中效力。这个判决是否完全没有争议,恐怕很难说,但在当时的制度框架内,知县至少找到了处理办法。

另一桩流传甚广的案件,发生在光绪年间的广东番禺。刘姓男子控告妻子与同村男子私通。案发后,两名被告逃走,过了两年才被捕。看上去人已到案,案情似乎可以结案,真正的麻烦却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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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处理通奸案件,强调在奸所当场捕获。若不是当场拿住,是否能够按照重罪办理,便出现了解释空间。番禺知县起初拟判流罪,广东方面层层上报,案件送到刑部后被退回,相关官员也受到斥责。

知县只好重新请教刑名师爷。师爷没有大段引经据典,只写了两句:“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意思是,二人逃亡期间并未改变行为性质,官府长久搜捕不获,今日拿住,也可解释为“登时”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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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判词,表面像文章,实质是在律文与事实之间搭桥。知县据此重拟罪名,案件再次上报,最终得到认可。至于其中是否有巧辩成分,读者自然能够看出:同一条律文,落到不同案情上,往往并不会自动给出唯一答案。

两案放在一起,恰好说明了清代州县审判的复杂之处。知县要顾及律例,也要顾及上级;既要判断事实,还要把判断写成符合格式的判词。刑名师爷熟悉的,正是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缝隙。

遗憾的是,师爷掌握解释权后,也可能利用文字周旋,替豪强开脱,或把普通人的过失说成重罪。县衙里的一纸判词,既可能补足律法的不足,也可能成为权势操弄案件的工具。钱塘秀才案中的一句判语,正是这种制度环境下留下的典型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