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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月被“劝退”107人:星宇股份风波背后的劳动法红线

近日,国内车灯龙头企业星宇股份(601799.SH)因对2026届入职仅一个多月的440名应届生集中开展“二选一”劝退(涉107人),被舆论贴上“羞辱式解约”标签,引发广泛关注。应届生通过奔驰、大众等欧洲客户供应链合规渠道及港交所ESG通道跨境维权;大众中国已宣布启动供应链专项调查,董事长周晓萍两度致歉。这场风波,不仅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舆情危机,更是一次面向全体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合规警示教育。

一、“劝退”不是免罪金牌

实务中,“劝退”往往以“协商解除”之名,行“变相逼退”之实。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要件规定得十分明确:

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须支付经济补偿(N)。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39-41条)

:须具备法定事由(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违法解除(第48条、第87条)

: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2N)。

本次事件中,应届生入职仅一个多月,即被以“二选一”(如选择留在某岗位或接受补偿走人)方式集中劝退。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符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第39条第1项)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则单方解除大概率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2N赔偿金。

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挡箭牌

部分企业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该抗辩须同时满足:

用人单位有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书面确认);

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而非主观评价);

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并通知解除。

“入职一个月就大批量劝退”,若无事先明确录用条件与证据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抗辩。本案中“二选一”做法更被舆论质疑存在胁迫解除之嫌,即劳动者并非自愿放弃岗位,而是被用人单位制造压力场景下的“伪协商”。

三、批量解除的程序义务:工会、赔偿、书面

即便确需结构性裁员,用人单位也不能一纸通知了之:

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

裁减人员须按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N);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有优先被招用权。

本次事件中,企业声称“正在政府部门指导下落实补偿措施”,说明已意识到程序合规的必要性。对应届生而言,若实际已构成违法解除,其可主张赔偿金(2N)而非仅经济补偿(N),二者差异显著。

四、应届生的维权路径

劳动仲裁

: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者,争议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时效为离职之日起一年内。

集体维权

:百余名应届生集中主张,可联合申请仲裁,降低维权成本。

跨境合规渠道

:向欧洲客户供应链合规部门、港交所ESG渠道反映,虽不直接产生国内法律效力,但能形成商业合规压力,倒逼企业依法处理。

政府监督

:劳动监察部门可介入查处违法解除、未依法支付补偿等行为。

五、企业应如何合法“告别”员工?

确需减少用工规模,应协商一致并支付N,出具合法解除协议;

因岗位调整确需解除的,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记录,且程序完整;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羞辱式”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这既违背诚实信用,也极易被认定为变相违法解除。

结语

星宇股份事件仍在发酵,其教训对所有企业同样适用:规模再大、效益再好,也不能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对劳动者而言,“被劝退”不等于“自愿离职”,保持证据意识(聊天记录、邮件、考勤、工资流水)是维权第一步;对用人单位而言,合规解除是最低的成本,也是底线。

⚠️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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