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租房定金,

眼看就要敲定住处,

房主却因承租人视力残疾,

拿“安全隐患”当理由拒绝履行约定。

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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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视力残疾人。2025年7月,王某因租房需要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前往李某的房屋看房,因李某在外地无法到场,由李某父亲到场进行商谈。看房结束后,李某向中介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授权委托书,同意其父亲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员工向李某支付租房定金600元。而李某后来发现王某为视力残疾人,认为王某残疾可能会产生“安全隐患”,以中介公司未提前向其告知该情况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及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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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

王某和李某就租赁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李某收取定金后,负有在约定日期与王某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义务。李某在出租过程中从未约定出租前提条件,事后单方以王某残疾为由拒绝缔约,该条件既非双方原合意内容,亦无法律依据。而李某所谓的“存在安全隐患”,也无证据证明,不能对抗已成立的预约合同义务。李某以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拒绝缔约,其行为已构成对预约合同的根本违约。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200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

一方面,李某辩称因王某残疾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承租案涉房屋存在特定风险,或王某的残疾状况将导致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该担忧属于主观臆测,不能对抗已成立的预约合同义务。另一方面,王某作为视力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租赁房屋的权利。李某以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拒绝缔约,违反了关于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规定。综上,王某主张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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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市法院速裁庭 马帅

住房是民生之本,更是残疾人家庭走向独立、融入社会的起点。王某作为视力残疾人,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租赁房屋的权利,李某无法证明王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有异,且在王某尚未入住的情况下即预设王某承租房屋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缺乏事实依据,系其主观臆断。在此情形下,李某拒绝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缺乏合法且正当的理由,已违反双方预约合同的约定。

“平等、公正、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居住等领域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倡导“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互助互爱”的友善风气。因此,法官特别提醒:诚信于心,善意于行。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存在于一次次平等的缔约、一扇扇保护的房门之中,每一个人的诚信之举、善意之行,都将汇聚成尊重、包容、平等的社会新风,成为对残疾人权益最温暖、最有力的守护。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速裁庭 马帅、谢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