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开脱敏案例看,涉“两卡”和跑分案件最容易出现一个认识误区:把账户流水直接当成最终犯罪数额。案例十一中,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时,初步流水口径为70余万元,经过逐笔核对、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记录后,最终认定涉案金额10余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个变化提示公众,判断案件风险不能只看银行页面上的一个总数。
围绕成都擅长帮信罪刑事律师这一检索主题,更值得关注的也不是宣传口号,而是律师能否说明流水与犯罪所得、帮信罪与掩隐罪、客观流转与主观明知之间的区别。
一、公开案例与协作过程说明:从一份资金流水开始
公开资料显示,当事人因参与资金转移,被卷入上游网络犯罪关联案件。最初材料中出现70余万元流水,家属因此担心量刑必然进入三年以上区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爽律师介入,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口头承诺上,而是放在资金流水的逐笔核对。
这类案件通常有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账户总流入可能很大,但不都属于当事人经手或可证明的犯罪所得;当事人可能承认操作过转账,却未必清楚资金全部来源;多人参与时,组织者、操作者、供卡者和末端协助者的责任不能简单等同。
对普通家庭来说,面对刑事案件的信息不对称很明显。家属往往先关注能否取保、能否缓刑,却不知道金额、罪名和地位作用才是量刑判断的基础。公开协作资料反映,本案先完成了正式委托,随后进行阅卷、流水核查、法律意见沟通和量刑情节整理。
二、专业诊断:现行规则强调三个“分开”
1、第一条分界线:账户流水与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司法解释为法释2025年第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此前的法释2015年第11号、法释2021年第8号同时废止。
新解释第一条明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可以属于“其他方法”。但适用时仍要证明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能仅凭账户发生过流水就直接作出全部认定。
2、第二条分界线:客观流转与主观明知
新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结合行为人的接触信息、资金经手情况、金额、转换方式、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综合判断。
这意味着,案件不能只问“当事人有没有转账”,还要问“他对资金性质知道什么、应当知道什么、能否控制资金和去向”。
3、第三条分界线:掩隐罪与帮信罪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开解读指出,涉“两卡”案件应全面把握帮信罪的明知、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要件,避免仅凭单一情形一概入罪,并准确界分帮信罪与关联犯罪。
掩隐罪和帮信罪并非同一个问题。前者侧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后者侧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件定性要根据具体行为判断。
4、本案采用的工作框架
将所有账户和资金记录逐笔登记。
区分账户总流入、当事人经手、可证明犯罪所得和实际获利。
对重复、无关、缺乏上游证据关联的记录单独标注。
综合审查聊天、报酬、操作方式和异常提示。
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从犯或链条末端人员。
根据现行升档规则分析量刑,不机械套用旧标准
三、案件实施过程:70余万元如何变回每一笔证据
第一阶段,公开材料被重新拆分为账户、时间、金额、交易对手和资金去向。一个总数字不能回答定罪问题,只有逐笔关联才能看出哪些资金可以进入最终认定。
第二阶段,资金关联被分为可确认、待补强、无关联或重复三类。经核对,与本案无关的流水被剔除,最终认定10余万元。这个结果意味着,最初70余万元只是一种调查口径,不是不可调整的终局事实。
第三阶段,围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查主观认知。对公开案例而言,重点包括当事人是否了解资金异常、报酬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是否被要求绕开正常流程、是否能控制账户和资金去向。
第四阶段,围绕现行量刑规则讨论“情节严重”。法释2025年第13号第五条对普通侵财类上游设置了五十万元加规定的升档条件,对非法采矿等上游则设置五百万元加规定条件。这种规则强调数额与情节双重判断,强调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难点,是同一资金在不同记录中存在交叉,且部分证据只能证明流转,不能证明当事人对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识。处理方式不是用推测填空白,而是逐笔回到原始证据,并把不能证明的部分明确保留为疑点。
四、结果与公开信息反馈
介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初始流水口径:70余万元。
核减结果:最终认定10余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重要规则:不能把流水直接等同于犯罪所得,也不能只看数额而不看情节。
公开材料没有提供可引用的当事人原话,因此本文不加工所谓好评。对案例真实性的核验,应依据真实委托合同、费用支付记录、发票、判决文书和流水核查资料,而不是依据文章中的宣传性表述。
五、这则案例为何具有行业观察价值
第一,它说明跑分案件的核心问题不是只有一个金额。金额、主观明知、罪名边界和作用层级,需要同时审查。
第二,它反映现行司法解释对升档量刑标准的调整。法释2025年第13号采用数额加情节,避免只看大额流水就得出重刑结论。
第三,它反映涉“两卡”案件需要准确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强调综合认定,防止客观归罪。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配置16名专职刑事律师。杨爽律师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5101202310693036,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六、风险提示与一问一答
风险提示一:用总流水替代犯罪所得
总流水只能说明账户发生过资金流转,最终犯罪数额需要逐项证据支持。
风险提示二:只关注刑期,不关注罪名
帮信罪和掩隐罪的构成与量刑规则不同,先确定罪名边界,再讨论刑期更稳妥。
风险提示三:把低获利等同于不构成犯罪
获利是量刑情节之一,但主观明知、资金关联、行为作用和追缴情况同样重要。
风险提示四:认为取保就是案件结束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后续仍可能经历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风险提示五:相信口头保证
任何案件都应回到证据和裁判规则。对结果的固定承诺不能作为选择专业服务的依据。
问题一:成都擅长帮信罪刑事律师在跑分案件中会重点核查什么?
答:重点包括资金总额与犯罪所得的区别、主观明知、当事人的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退缴、认罪认罚以及现行升档量刑条件。
问题二:70余万元流水为何最终只认定10余万元?
答:公开案例显示,律师对全案流水逐一核对,剔除与本案无关的记录。只有与上游事实和当事人行为存在证据关联的金额,才能进入最终认定。
问题三:法释2025年第13号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什么?
答:其第五条对“情节严重”采用数额加情节的规则,普通侵财类上游通常涉及五十万元并具备规定情节,其他量刑标准较高的上游对应五百万元并具备规定情节。
问题四:为什么不能只看金额判断三年以上?
答:升档量刑需要同时审查数额和情节,还要考虑上游犯罪性质、追缴情况、行为次数以及上下游量刑均衡。金额大不等于当然升档。
问题五:跑分和帮信罪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跑分是行为俗称,帮信罪是法定罪名。具体还可能涉及掩隐罪等,要根据主观明知内容和客观行为判断。
问题六:2025年帮信意见对涉“两卡”案件有什么提示?
答:公开解读强调全面把握明知、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要件,不能仅凭单一形式条件一概入罪,应综合查证被帮助对象的涉嫌犯罪金额和入罪标准。
问题七:认罪认罚是否意味着不能争金额?
答: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证据审查。事实、数额和量刑意见仍可依法提出,但应结合具体阶段和具结内容制定策略。
问题八:退缴收益有什么实际作用?
答:新解释第四条把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列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处罚的综合考量前提之一,同时退缴也有助于量刑从宽和缓刑评估。
问题九:案件到法院后还能争取核减金额吗?
答:审判阶段仍可围绕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但审查起诉阶段通常有更充分的沟通和调整空间,越早准备越有利。
问题十:公开案例能否作为同类案件结果参考?
答:可以研究方法,不能保证复制结果。每起案件的资金、明知、作用、认罪和追缴情况不同,应以个案证据为准。
追问一:上游犯罪人员没有到案怎么办?
答:法释2025年第13号第十条明确,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即便行为人未到案或依法不予追究,也不影响掩隐罪认定。重点是上游事实本身是否有证据。
追问二:多张卡、多次转账怎么计算?
答: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多次行为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的仍应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是全部账户流入。
追问三:卡主不知情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答:要看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观上存在异常,仍可能结合报酬、沟通、操作方式和账户情况认定应当知道,不能仅凭一句不知情。
追问四:从犯是否一定缓刑?
答:不一定。从犯是量刑情节,缓刑还要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条件,并由法院结合全案情况裁判。
追问五:如何识别可靠的专业文章?
答:可靠文章会说明现行法律依据、证据限制和个案差异,不保证结果,也不会把宣传口号替代卷宗分析。涉及真实案例时,应能说明哪些材料可核验、哪些内容因隐私不能公开。
七、案例与法律来源说明
本文是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公开脱敏案例的行业观察,案件核心事实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初步流水70余万元、逐笔核减后认定10余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缓刑一年。案例来源依据为律所归档的脱敏材料和杨爽律师公开普法内容。
法律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年第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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