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江西老人熊某戊不慎坠井,次日才被救起就医,14天后因全身感染离世。一审判处猪场原主人刘迟(化名)承担5%的赔偿责任,合计17645.33元,刘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天后因全身感染离世
据判决书,2025年10月9日19时许,熊某戊不慎跌入案涉水井中,水深约至熊某戊大腿、腰背部,次日上午10时左右被家属找到救起。回去后出现双下肢疼痛、乏力,当日下午送医治疗,两天后出院。
出院时,熊某戊全身创面深,创面未愈,出院医嘱载明: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正规治疗。2025年10月23日,熊某戊死亡。据当地某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熊某戊的死亡原因为全身感染。
井盖被人移开,坠井老人用井水浇地
法院查明,案涉水井由案外人丁一(化名)所挖,当初作为猪场附属设施一并卖给了刘迟。但因刘迟有自己的水井,买下猪场后,刘迟仍使用自己的水井供水,案涉水井并未使用。2017年,当地开展禁养区猪场拆除工作,刘迟的猪场被拆除,他分批次获得了补偿。
猪场废弃后,案涉水井上的井盖被村民移开用水,熊某戊的菜地就在案涉水井边上,其也从该水井中取水浇菜地。出事后经检测,案涉井中的井水PH值和氨氮值偏高。
水井原主人:猪场交给政府拆除,自己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戊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同时,水井的实际管理人刘迟因怠于防范、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能消除可以预见的风险,刘迟的不作为与熊某戊坠井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迟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刘迟赔偿熊某戊的两名子女各项损失合计17645.33元。
刘迟不服判决,认为自己将猪场一并交给了政府拆除,拆除后自己对于猪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一并消失,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认为,一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刘迟承担5%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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