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能耗、电梯费

尚有大额结余

物业还能预收吗?

不少业主疑惑:小区常年预交的公共耗能费、电梯费,如果往年存在大额结余,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继续重复预收费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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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A物业公司中标承接B投资公司开发的C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小区业委会成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签订的合同;未售出、未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由A物业公司为C小区提供常态化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小区相关费用主要分为公共物业服务费用、公共耗能费、电梯费三类。合同履行期间,A物业公司正常提供物业服务,但B投资公司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A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投资公司支付案涉期间的物业费、公共耗能费及电梯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计查明:截至诉讼时,案涉小区公共耗能费代收代付结余128万余元,电梯费代收代付结余58万余元,两项费用结余数额巨大,且未向业主退还或结转抵扣。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耗能费、电梯费等公共费用,负有单独列账、据实分摊、定期公开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

A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共耗能费、电梯费单独建账、据实核算、公示明细,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期间实际产生的公共能耗具体支出情况。结合审计结果,案涉小区公共耗能费、电梯费存在大额结余,现有结余资金足以覆盖案涉期间应当代收代缴的费用。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

依法维护业主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认定

在已有充足结余费用可抵扣当期支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重复主张、预收公共耗能费及电梯费,依法驳回A物业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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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耗能费、电梯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事关小区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仅承担代收代付、规范管理、据实公示的职责,并非自身经营收益,无权随意重复收取。该类公共费用始终遵循“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物业公司负有单独建账、明细核算、定期公示收支情况的法定义务,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当往期代收代缴费用存在结余时,无需全额预交新一期费用,仅需补齐差额即可,若累计结余资金足以覆盖新周期产生的公共费用,应当优先以结余款项冲抵费用,物业公司不得再按照合同标准重复预收。

案例启示

当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能耗、电梯费存在“重收费、轻核算”现象,容易引发物业与建设单位、业主之间的矛盾。本案从证据审查角度确立裁判尺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树立代收代付费用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的理念。该案的处理方式,可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有助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建立透明化收支管理模式,从源头减少物业纠纷,营造共建共治的小区治理环境。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朱兴剑、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