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年前后,广东端州,知州包拯面对送到案前的端砚,没有伸手接。他只说了一句:“朝廷要多少,便办多少。”这件小事,后来成了包拯清名最具体的注脚。
端州盛产砚台,历任地方官往往借进贡之名多征数倍,再拿多出来的砚台结交京中权贵。包拯到任后,砍掉这层盘剥。离开端州时,百姓想送他一方砚台,也被他拒绝。
这不是文学作品里的神奇断案,而是地方官权限内的一次整顿。北宋的知州,大体相当于今天的地级市主要行政长官,掌管一州的行政、司法、财政和治安。包拯在端州能管住地方官吏,却不能凭一纸公文审判天下权贵。
他的仕途,也并非少年得志。1027年,包拯考中进士,时年二十八岁,被授予大理评事、建昌县知县一类职务,但因父母年老,迟迟没有赴任。后来他回到家乡任职,父母去世后又守丧多年,直到三十八岁左右才真正走上仕途。
这段经历很容易被后人写成“以孝闻名”的佳话,但背后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宋代官员的任用,受籍贯、亲属和地方距离影响很大。包拯并不是一开始就站在朝廷中枢,而是从县级官员做起,靠具体政绩一点点获得注意。
知县相当于今天的县级行政长官,权力不算小,却远未达到能够震慑朝廷重臣的程度。包拯真正改变身份,是进入监察系统之后。
担任监察御史时,他的职责不是治理一座城市,而是纠察百官、审核政务、向皇帝弹劾失职官员。这类职位接近今天中央层面的监察、检察和审计职能,但不能简单对应某一个现代部门。御史可以上奏揭发,却没有独立裁判权,是否定罪,仍要经过皇帝和司法机构处理。
包拯的锋利,恰恰体现在他不只盯着地方小官。按察系统的官员若只报琐事、回避大案,在他看来便是失职。他曾建议整顿相关机构,因此得罪不少同僚。有人指责他太过严厉,他的回应很直接:“监察若避重就轻,留着又有何用?”
宋仁宗并没有因此彻底抛弃他,只是将他派往辽国承担贺使任务。这个安排很耐人寻味:包拯可以直言,但直言也必须放在皇权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所谓“包青天”,并不是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而是得到皇帝信任的言官。
1050年左右,包拯任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朝廷言官。天章阁待制带有馆阁和顾问性质,知谏院则负责规劝皇帝、议论政事。这个阶段的包拯,影响力明显扩大,却仍然主要依靠奏疏和皇帝采纳,而不是直接调动地方军政力量。
1056年,包拯出任权知开封府。开封府是北宋首都的行政与司法机构,地位特殊。把它放到今天作比较,包拯大致相当于首都主要行政长官,同时兼有较强的司法管理权。但“相当于北京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说法,容易把宋代官制说得过于简单,因为开封府并不等同于现代城市党委、政府的完整架构。
开封府案件牵涉皇亲国戚、禁军将校、京官和普通百姓,办事难度远非普通州县可比。包拯能在这里树立威信,靠的不是职位名称多么显赫,而是他敢于按制度办案,又有宋仁宗在背后支持。
有件事尤其能说明他的分量。张方平、宋祁先后担任三司使时,包拯都曾提出弹劾。三司使掌管盐铁、度支、户部,是北宋中央财政最高长官,权力范围相当于今天中央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某些方面还兼有税收、国库和财政审计职能。
后来宋仁宗让包拯接任三司使,欧阳修却认为此前的弹劾存在争议,担心包拯有借弹劾求位之嫌。包拯没有强行争辩,反而一度不愿赴任。这说明历史上的包拯并非没有争议,也不是每一次判断都得到同僚认可。
包拯担任三司使时间不长,1062年在任内病逝,终年六十三岁。若按虚岁计算,史书也常记为六十四岁。他一生官职最高的阶段,不是开封府尹,而是三司使;论实际权力,三司使掌全国财政,属于北宋中央重臣。
所以,包拯的官阶不能只用一个现代职务硬套。知县是县级,知州接近地级市主官,监察御史和知谏院属于中央监督与参议官员,开封府尹是首都行政司法长官,三司使则是中央财政首脑。他的声望超过了许多同级官员,却没有超越制度本身。
“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这句话,赞的是他的办案风格,也是百姓对清正官员的期待。真实的包拯没有戏曲里那样手握生杀大权,但在宋仁宗的信任下,他确实拥有把案件送到皇帝面前、把权贵置于审查之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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