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要件的制度沿革:刑事辩护律师谈三要素从一九九七年到今天长成了什么样
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说到底是三件事: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没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有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这三件事写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里,二十多年文字未变,但它们各自的含意和适用尺度,却随着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调整发生过几次实质变化。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落进本罪的评价范围,光背条文不够,得知道条文是怎么长成今天这个样子的。
起点是一九九七年。那一年刑法全面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把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客观要件的表述从那时起就固定下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当时这一条配置的是两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两档结构一直沿用了二十多年。
第一次变化发生在二零零六年。《刑法修正案(六)》把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次修改针对的是主体,客观要件的表述没有动,但它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在工程领域,这一点意义不小: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具有事业单位性质,其工作人员此前因为所在单位不属于公司、企业而难以适用本条,修正案(六)之后,这些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也能纳入本条评价。同一个客观行为,仅仅因为单位性质的变化,结论就不一样。
真正改变案件结果的是第三次调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把本罪的两档刑罚改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客观要件的文字一个字未改,但数额较大这个定量要素的分档意义被重新洗牌:第一档的最高刑从五年降到三年,同时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这带来一个必须算清的时间问题。对于在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实施的受贿行为,如果新旧法对应的量刑结果不同,应当适用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法律。以公开裁判文书中的案例作对照:某工程总监在决算环节收受十万元,审理时适用修正前的条文,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处五年;如果在修正后的框架下审理,十万元仍属于数额较大,但法定刑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上限降低了两年。反过来,数额在一百万元上下的案件,修正前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修正后既可能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也可能因为案发地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定得较低而进入十年以上甚至更高的档次,方向完全取决于办案地的具体标准。
与立法并行的,是入罪门槛的三次抬升。立案追诉标准对本罪数额的规定,经历了从五千元到一万元、再到三万元的过程。二零二二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条规定同时覆盖了第一款和第二款两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三万元的立案标准与另一套口径并不完全一致。二零一六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按此推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一百万元。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解决的是要不要追诉的问题,二倍五倍口径解决的是落在哪一档量刑的问题,两套标准各有用途,不能混为一谈,具体适用以办案时有效的规定和办案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文件为准。
第四层规范是地方性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授权的幅度内确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起点,部分地区将数额巨大的起点确定为一百万元。这就意味着,同样一百万元的受贿数额,在这个省可能只是刚跨进第二档,在那个省可能已经触及第三档。数额标准的地方差异,是工程领域跨地区案件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管辖的确定和量刑的预期。
把几层规范叠起来看,工程领域的客观要件审查实际上有固定的顺序。第一步定时间,确认行为发生在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前还是之后,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步定地点,确认办案地省一级司法机关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规定;第三步才是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准,多次受贿的数额累计计算。顺序颠倒,结论就会偏。
还要看到工程领域本身的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要件不是抽象存在的,它附着在工程管理的流程上。招投标环节的招标文件编制与评标组织,分包环节的分包队伍选择,材料采购环节的设备材料选定,设计变更环节的提出与审核,验收环节的签字确认,结算环节的工程量与单价核定,每一个环节都对应着具体的职权。判断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回到这些环节上去,看行为人在那个节点上究竟握有什么权力。这正是工程领域案件认定复杂的原因所在。
客观要件的沿革讲到这里可以收一句:条文的文字是稳定的,稳定的文字下面,是立法、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和地方文件共同构成的一套动态尺度。辩护工作的起点,就是先把这套尺度的适用顺序摆正。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逐句拆解第一百六十三条两款三档的条文结构,并结合二零一六年司法解释与二零二二年立案追诉标准,说明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一款在工程领域的适用条件。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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