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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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约定索赔程序,很多发包人认为:只要承包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索赔报告,就直接丧失索赔权利,后续起诉主张工期、费用损失,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院在《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一方没有按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但选择依照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停工或工期延误的属于发包人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洪洞交通局上诉称湖南四公司未按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湖南四公司选择依照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洪洞交通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施工合同约定了索赔期限与程序性要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索赔,诉讼阶段还能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要区分程序性索赔约定与实体权利消灭条款。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28天索赔通知,本质是双方约定的结算程序、证据固定程序,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及时固定证据,方便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核对、处理争议,并非直接消灭承包人实体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有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索赔,实体权利直接消灭,才会产生失权效果。如果仅仅约定索赔申报流程、申报时限,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提出索赔即丧失请求赔偿的实体权利”,则不能仅以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索赔报告为由,直接驳回承包人的赔偿请求。
法院进一步阐明,判断承包人损失主张能否支持,核心仍然审查:发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包人即便未在施工阶段履行索赔申报手续,只要能够在诉讼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违约、损失真实存在,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审查并支持对应的赔偿请求。
当然,该裁判规则并非鼓励承包人忽视合同索赔流程。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索赔材料,会带来重大诉讼风险:一方面会导致相关事实难以举证,损失金额无法核实;另一方面,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逾期索赔即丧失实体权利,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人逾期未索赔将丧失索赔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对承包人而言,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发包人延期付款、指令延误等索赔事件,应尽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交索赔意向、索赔报告,留存完整送达凭证,避免后续诉讼举证困难。如果逾期未索赔,仍可主张违约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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