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会见了一位当事人,他满脸委屈。
“张律师,我承认给那个领导送过钱,但我没让他干违法的事啊。我就是想让我们在招标里别被故意压分,公平竞争而已。这也算行贿?”
我翻了一下案卷,问他:“你们公司在招标之前,是不是找了领导打招呼,让他在评标环节照顾你们?”
他愣了一下,点了点头。
这就是很多人对行贿罪最大的误解:以为只有要求对方办违法的事,才算行贿。其实刑法里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范围远比 “不法利益” 要宽得多。
一、行贿罪确实要求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个罪有个前提:行贿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纯粹是人情往来,没有任何请托事项,通常不构成行贿罪。
但问题就出在 “不正当利益” 这五个字上。它根本不等同于 “违法利益”,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会把这个概念拆得很细。
二、“不正当利益” 不等于 “违法利益”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 号)第十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利益本身违法。比如通过行贿拿项目审批、违规办户口、逃避行政处罚,这种最容易理解。
第二种,要求对方违规提供便利。哪怕你要的最终结果本身合法,但你要求对方违反程序、打破规则帮你办,也算不正当利益。
第三种,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这一条实务里用得最多,也最容易被忽略。
张智勇律师举个最常见的例子: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本身资质合格、报价也合理,但为了稳中标,老板私下给评标专家或采购负责人送钱,请人家 “关照”。哪怕最后没改评标标准,送礼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破坏了公平竞争,这就是典型的 “谋取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利益。
三、没办成事,也可能构成行贿
还有种常见误解:“事情最后没办成,钱白送了,应该不算行贿吧?”
答案是否定的。
行贿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哪怕对方最后没帮忙,或者帮了但没办成,都可能构成行贿罪。
当然,如果最终没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但罪与非罪的关键,看的是行为和目的,不是结果。
四、为单位谋利,个人也跑不掉
很多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会有错觉:“我是为公司拉业务,钱也是公司出的,就算出事也是公司的事,跟我个人没关系。”
这种想法很危险。
如果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写得很清楚。
更麻烦的是,很多案子里单位和个人的边界并不清晰。比如业务员为了冲业绩,私自给客户采购回扣,如果公司知情默许甚至是单位决策的,可能构成单位行贿;如果纯是个人行为、公司完全不知情,那就只追究个人的行贿责任。
五、行贿对象不一定是 “领导”
还有个误区:以为只有给当官的送钱才叫行贿。
其实行贿类犯罪的对象远不止公职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还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针对的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 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也就是说,3 万元就达到入罪门槛。
所以,不论是给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企里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给私企采购经理、私立医院科室负责人、民办学校招生老师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能构成行贿类犯罪。
六、正常人情往来和行贿的边界
当然不是所有送礼都构成行贿。逢年过节送点烟酒、土特产,亲友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不会认定为行贿。
法院判断的时候,重点看几个因素:双方关系是否对等、往来是否有来有回、送礼有没有和具体职务事项挂钩、金额有没有明显超出正常范围。
比如你给某领导送两瓶茅台,平时没任何业务往来,也没任何请托,那通常就是人情往来。但如果刚好赶在招标中标结果公布前,你给评标专家送了两瓶茅台,这就很难说是单纯的人情了。
七、家属该怎么办
如果家人因为行贿被调查,家属首先要捋清几个基本问题:送了多少钱、送给了谁、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请托的事算不算不正当利益、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这些信息直接决定案子的定性和走向。
律师介入后,通常会重点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财物往来是不是基于真实的人情或债权债务;有没有被勒索的情形;涉案金额有没有查准;有没有自首、立功、主动交代等从轻情节。
这里张智勇律师特别提醒一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 “被追诉前” 的时间节点很关键,家属不要轻易错过。
八、总结
行贿罪里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真不是很多家属理解的 “必须让对方干违法勾当”。它包括谋取竞争优势、违反程序获利、要求对方违规提供便利等很多种情形。
很多当事人直到被立案,还觉得自己 “只是想公平一点”“只是人情往来”。可在法律眼里,一旦送礼和职务行为挂上钩,性质就可能变了。
家属能做的,就是尽早把事实和法律边界理清楚,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好的结果。别等到证据都固定了,才想起还有辩解空间。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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