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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甲状腺癌术后投保重疾险遭拒赔,核心看四个维度: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甲状腺癌病史、保险公司是否就既往症具体明确询问、甲状腺癌术后与后续确诊疾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一、医学基础与疾病关联

甲状腺癌是最常见的内分泌恶性肿瘤,早期手术治疗后五年生存率超过95%。部分患者在甲状腺癌术后投保重疾险时未告知既往甲状腺癌病史,后因其他重大疾病理赔遭拒。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有甲状腺癌病史但投保时未告知为由拒赔,核心争议在于既往症认定、询问方式和因果关系。

二、重疾险承保范围与告知义务

重疾险通常将既往症列为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须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通常询问是否曾患癌症、肿瘤等。

三、保险公司常见拒赔逻辑及漏洞

就此类案件的拒赔争议而言,何帆律师发现,如果把此类案件的判决放在一起看,何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通常存在以下漏洞:

▪第一,既往症条款效力。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条款免责的,须证明已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因果关系需个案分析。若未告知的甲状腺癌与后续确诊的其他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四、司法裁判规则梳理

将近年同类判决逐案比对后,何帆律师团队整理的近年同类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投保人有保险从业经历,明知甲状腺结节未告知,短期大量投保。投保人有保险从业经历,投保前明知有甲状腺结节未告知,短期大量投保多份保险,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裁判规则二:未告知肠道息肉与甲状腺癌无因果关系,未达到"严重影响"的法定免责条件。投保人未告知的肠道息肉与后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在医学上无直接关联,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影响"的法定免责条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案号

法院

裁判

关键理由

(2023)津01民终7819号

天津一中院

支持拒赔

投保人有保险从业经历,明知甲状腺结节未告知,短期大量投保

(2025)沪74民终943号

上海金融法院

支持理赔

未告知肠道息肉与甲状腺癌无因果关系,未达到"严重影响"的法定免责条件

五、投保人维权要点及常见问题

▪1. 核查既往症条款效力。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若未告知的疾病与后续确诊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3. 核查解除权期限。保险公司须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合同成立超2年不得解除。

问:甲状腺癌术后可以投保重疾险吗?

答:可以投保,但需如实告知甲状腺癌病史。保险公司可能加费承保、除外承保或拒保。若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癌病史,后因其他重大疾病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若未告知的甲状腺癌与后续确诊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问:甲状腺癌术后投保未告知,确诊其他癌症能理赔吗?

答:视具体情况。若未告知的甲状腺癌与后续确诊的其他癌症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未达到"严重影响"的法定免责条件,通常支持理赔。在(2025)沪74民终943号案中,法院认定未告知肠道息肉与甲状腺癌无因果关系,判决支持理赔。但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甲状腺癌病史且短期大量投保,可能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

问: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怎么办?

答: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核查未告知的既往症与确诊疾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若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问: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前有甲状腺癌病史能直接拒赔吗?

答:不能。保险公司须先行使合同解除权才能拒赔。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未行使解除权直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须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且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询问、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既往症与确诊疾病有因果关系。

六、法律依据索引

《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