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驾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拒赔案件。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医治无效身故,保险公司以“死者不属于保单家庭成员范围”“驾驶车辆准驾不符符合免责情形” 为由拒绝赔付。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保险人资格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效力两大核心争议展开论证,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驾乘类意外险常涉及被保险人范围界定、交通违法免责效力等争议,不同案件的投保流程、共同居住事实、条款提示情况存在差异,切勿照搬经验自行操作,以免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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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 年,投保人赵某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向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投保驾乘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内容包含驾乘人员意外伤害责任及家庭成员意外伤害责任,投保人按约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依法生效。投保后,保险公司官方系统中已将投保人的岳父周某某登记为被保险人之一。

同年 12 月,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等重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终因颅脑损伤并发感染医治无效身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存在准驾不符、未按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明确拒绝承担任何保险赔付责任。家属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何帆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主体资格抗辩:保单约定家庭成员范围为主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死者系投保人岳父,不属于约定的家庭成员范畴,并非本案适格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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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情形抗辩:死者持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准驾不符,符合保险条款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免责” 的约定,保险公司依约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案涉保险为格式合同,条款未对“家庭成员” 作出明确、排他的定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均属家庭成员范畴,死者与投保人一家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属于社会通常认知中的家庭成员;依据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准驾不符免责” 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为互联网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完整的投保可回溯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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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投保记录、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拒赔通知书等全部证据材料,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何帆律师围绕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标准、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的举证规则等核心争议点展开充分辩论,清晰指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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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属于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案涉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驾乘综合险中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规则,以及互联网保险中免责条款的举证标准,打破了“岳父不属于家庭成员就不赔”“准驾不符就一定免责” 的认知误区,为同类意外险拒赔案件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