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农企业民商事典型案例,一家农业发展公司将1000亩土地托管给某农业科技公司,约定亩均保底产量2000斤,受托方却在实际承租成本1000元/亩的基础上加价200元收取租金。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支付保底收益110万元,返还租金差额3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1月,农业发展公司与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约定农业发展公司委托农业科技公司租赁1000亩土地,承租及种植成本由农业发展公司承担,农业科技公司承诺亩均保底产量2000斤,未达标准补足差额。2024年11月,双方签订结算单,约定玉米小麦总收益按122万元计算。后农业发展公司起诉要求农业科技公司支付保底收益、租金差价(承租成本为每亩1000元,向农业发展公司收取1200元);农业科技公司反诉主张对方多笔款项未支付到位,构成违约。诉讼中,双方均不认可2024年11月的结算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均不认可2024年11月的结算单,故法院不将结算单作为确认双方销售收益的文件。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约履行保底产量承诺,其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保底义务缺乏依据,其按每亩1200元收取租金,但实际承租成本为1000元,差价应予返还。对保底收益,法院参照本地区农村种地行情予以综合核算,判令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小麦玉米收益110万元,租金差额30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农业生产托管合同纠纷,对当前大力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警示意义。双方自愿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事后认为“算亏了”而要求重新结算。保底收益是托管合同的核心条款,受托方不得以对方违约为由单方撕毁,违约追责应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解决。同时,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应做到成本透明,否则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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