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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仲裁员,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存在一个问题:将大量证据本身的内容概括写在证明目的一栏,证明目的写得冗长繁杂。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证据内容,是这份证据文本本身记载、反映出的客观信息,比如合同条款、转账记录、施工单据记载的事实。而证明目的,是举证一方提交该份证据,希望仲裁庭最终认定的案件结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证明目的应当高度提炼、简明扼要,只写举证想要达成的证明效果,不需要复述证据原文、罗列证据里面的详细内容。
一般情况下,一份证据对应一项证明目的。但实务当中,很多待证事实单凭单一证据难以完整证实,往往需要一组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同一个待证事实。这种情形下,可将关联的数份证据归为一组,统一列明一项证明目的,不必每一份证据重复书写相同的证明目的,让证据目录逻辑更加清晰。
如果在证明目的中大篇幅摘抄、概括证据内容,会造成证据目录重点模糊,不利于仲裁庭快速抓住举证要点,增加阅卷负担,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针对性开展质证。制作证据目录时,建议分两项规范填写:“证据内容”简要概括材料记载的客观事实,只做客观陈述;“证明目的”单独写明该证据或该组证据拟证明的法律事实,力求简洁凝练。
规范编排证据目录,既是对案件审理的配合,也体现了代理人的专业素养。清晰区分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合理划分单份证据或者证据组,能够方便庭审质证,减轻仲裁庭阅卷压力,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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