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一名重伤术后老人入住养老中心期间,两名护工进行消毒时误拔了气管套管,导致老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两名护工赔偿15万元,取得老人家属谅解书,养老中心认为这笔谅解金应抵扣自身民事赔偿。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养老中心这一诉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养老中心赔偿25.1万元的判决。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5月,孔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住院175天,后转入邹某经营的养老中心。2024年10月25日,养老中心护工赵某、张某消毒时误拔气管套管,导致孔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度颅脑损伤为孔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起始因素),气管切开术后气管狭窄及拔出气管套管导致的机械性窒息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后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孔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误拔气管套管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并发症原因力大小为主要,误拔气管套管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另外,护工赵某、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赔偿刑事和解金15万元,获得了谅解书。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认为,养老中心未尽到专业护理义务,护工误拔气管套管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孔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护工已支付的15万元赔偿属刑事和解范畴,与本案民事赔偿无关,不应冲减。孔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3万多元,合理合法。根据原因力比例,养老中心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30%,因此应赔偿25.1万元。邹某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交通事故所致基础伤情系孔某死亡根本原因,护工操作失误为直接、次要原因。养老中心作为养老机构,未尽专业护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结合因果关系、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赔偿责任,裁量适当。至于护工已支付的15万元赔偿能否抵扣养老中心的赔偿,法院认为,该款项系护工为取得刑事谅解支付,并非养老中心赔付,其要求直接抵扣赔偿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邹某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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