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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某高铁项目建设期间,时任某村书记的宋某,在获悉相关拆迁政策和拆迁范围的情况下,经某水泥厂承包人杜某同意,在该厂内依附原有地坪及围墙违规建造彩钢棚2160平方米,后又以杜某的名义,以307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获得拆迁补偿款66.3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宋某采取抢建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如何准确认定其诈骗数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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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宋某为套取征迁补偿款,在他人水泥厂内,冒用他人名义违规建造彩钢棚,在明知所建彩钢棚不符合征迁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他人领取补偿款,骗取国家补偿,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66.312万元中包括地坪和围墙的补偿款,该部分属于国家应当补偿的范围,相应数额应予扣除。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彩钢棚在征迁时系整体补偿,即包括彩钢棚和所依附的地坪、围墙。对于地坪和围墙,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是国家应当给予补偿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宋某的犯罪数额。根据同时期其他项目彩钢棚的补偿标准230元/平方米,能够认定宋某违规建造彩钢棚2160平方米,共计骗取国家补偿款49.68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宋某的诈骗数额为4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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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取抢建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是否均构成诈骗罪;二是如何准确认定拆迁领域诈骗犯罪的诈骗数额。

1.在非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以违建、抢种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拆迁过程中在自己宅基地通过违建、抢种等方式获取补偿的,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首先,这种行为多是普通民众在特定情境之下被诱发而为之,与常见的通过花言巧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其次,这种行为在拆迁过程中较为普遍,有时相关工作人员对其中的虚假行为并非完全不明知,难以认定为被骗。

再次,因拆迁政策存在一定灵活性,实践中对违建等情形并非一律不予赔偿;发现征迁对象有欺骗行为后,征迁方也不是必然地收回不法利益;若要收回,也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手段解决。

最后,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诈骗犯罪打击,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全部打击不现实,部分打击存在选择性执法之嫌。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不宜轻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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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首先,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宋某与某水泥厂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其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没有权利就水泥厂内的有关附着物获得拆迁补偿。其在获悉相关拆迁政策和拆迁范围后,在韩某所有、杜某承租的水泥厂内抢建彩钢棚,具有非法获得拆迁补偿利益的故意。

其次,宋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宋某既明知其不具有获得补偿的合法身份,也明知拆迁公告后抢建不予补偿的拆迁政策,遂安排水泥厂承包人杜某以杜某名义,对其违建的彩钢棚申请折迁补偿。

最后,宋某的行为使得拆迁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彩钢棚为杜某所有并予以补偿,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因此,宋某的行为不同于在自己家中或宅基地上违建的情形,而是在他人水泥厂内假借他人名义违建并骗取拆迁补偿,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刑事惩罚的必要性,应当以诈骗罪迫究其刑事贵任。巩义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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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数额的认定应考察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财产范围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等要素。

有观点认为,彩钢相依附的地坪及围墙的价值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理由是:涉案拆迁补偿款66万余元均不应补偿给宋某,地坪及围墙部分无论应补偿给谁,均与宋某无关,但宋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国家将本应补偿给他人的部分错误地给付给宋某,宋某实际获得了非法利益,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另有观点认为,地坪及围墙的价值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诈骗罪属于取得型的财产犯罪,是基于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获得他人财物。因此,诈骗数额的认定既要考量被害人的错误意识,也要考虑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拆迁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确定相关附着物的权利人、是否属于补偿范围等事实,然后才计算价值、发放补偿。本案中,对于彩钢棚,拆迁工作人员因宋某的欺骗行为误认为是水泥厂承租人杜某所有而给予补偿,这部分认定为诈骗数额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地坪和围墙,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拆迁工作人员对于地坪和围墙的权利归属问题是明知的,如水泥厂所有人韩某证言证实,拆迁工作人员来丈量时,其告诉工作人员彩钢棚下面的地坪和围墙是属于其所有的,应该补偿给他,拆迁工作人员答复只能一并丈量,等整体补偿后再让他们自行分账。拆迁工作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补偿,故该部分属于应当补偿的范围,国家没有受到损失。因此,该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巩义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巩义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巩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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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