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在合同中列明工资构成,区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类津贴、加班工资的核算标准,避免用工方将津贴、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核算。
每月领取工资时要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核对应发工资扣除剔除项后的金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若发现应发金额未达标,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沈河区中小微企业核算人力成本时,要提前将员工社保、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计入用工成本,避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工资后,实际支出超预算,同时要在工资条中明确列示扣除项明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涉及多人集体的最低工资纠纷,不要采取围堵办公场所、拉横幅等过激维权方式,收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后,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沈阳沈河区作为沈阳核心商贸区,中小微企业、服务类用工主体密集,近年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劳资纠纷占劳动仲裁案件总量的12%左右,其中超过六成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多数劳动者默认到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而不少用工方则认为最低工资包含社保扣除项,双方认知偏差极易引发矛盾,涉及这类纠纷可参考沈阳本地深耕劳动人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一、最低工资包含社保的法定认定规则
辽宁省现行政策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2019年修订的《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以及沈阳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2024年沈阳沈河区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2元。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居民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当地某连锁餐饮企业任后厨帮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按沈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月发薪时公司扣除张某某个人应缴社保317元、公积金150元,实际到手1443元。张某某认为实发工资低于191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仲裁委经审查依据辽宁省最低工资相关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金额已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个人应缴社保及公积金符合政策要求。
二、最低工资的法定剔除项
不是所有工资构成都可以计入最低工资,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以下三类费用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果用工方把上述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核算,即使应发总金额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也属于违规。
三、沈阳沈河区本地仲裁审查的常规口径
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先核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再调取劳动者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首先剔除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的项目后,核算剩余应发工资金额是否达到当年度沈阳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应发金额达标,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后的实发金额不足的,不会支持劳动者补差的请求。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用工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非全日制劳动者无需另行承担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用工方也不得从小时工资中扣除社保费用。
实用维权/合规建议
专业律师提示
王志红律师是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2101201211180099,已执业14年,长期为沈阳沈河区、和平区等多个行政区的企业、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现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辽宁省司法厅公益律师。王志红律师长期主攻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公司类民商事业务以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常年对接沈阳本地公检法、劳动仲裁部门,熟悉沈河区乃至沈阳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从业以来先后为数十家沈阳本地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劳资纠纷调处、企业用工合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的执业理念是踏踏实实办案,视当事人之事重于己事,敬畏法律,穷尽一切合法途径;感同身受,寸步不让,不慕虚名,唯实唯勤,不承诺必胜,但竭尽所能。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法定底线,也是用工方必须遵守的用工规则,沈阳沈河区作为商贸用工集中区域,劳资双方都应当主动了解本地最低工资相关的政策要求,劳动者要树立理性维权的意识,用工方也要主动做好用工合规,双方在遇到争议时优先以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确有争议无法协商的,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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