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苏州国际化程度持续提升,跨境婚姻数量逐年增长,涉外离婚及家事经济纠纷呈现上升趋势。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为婚姻家事审判提供了新指引,其中多项条款直击家事经济纠纷的痛点问题。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敏霞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苏州本地典型案例,就涉外婚姻与家事经济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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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回应实务热点,家事财产保护力度加大
王敏霞律师指出,此次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婚姻家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了积极回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方面,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敏霞律师认为,这些规定有效回应了实践中财产转移手段日益隐蔽化的问题,为受害方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救济工具。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管辖权是“第一道关”
涉外离婚与普通离婚最大的不同,在于首先要解决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两个前置问题。王敏霞律师指出:“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是中国籍,在中国起诉就万无一失,实际没那么简单。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籍,或经常居所地均在境外,中国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她分享了一起近期代理的案件:苏州本地女士与澳大利亚籍丈夫在澳洲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在苏州生活,并在苏州和墨尔本均有房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苏州法院最终依据中国法律审理此案,女方在苏州的房产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王敏霞律师提醒,跨境婚姻当事人应提前了解不同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根本差异。例如香港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原则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配偶债务无关。这种制度差异在跨境离婚中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财产分割结果,专业律师的前期研判至关重要。
境外财产分割:证据留存是维权基础
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是矛盾最为集中的环节。王敏霞律师表示,中国法院通常只处理位于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境外资产,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往往需要另行到财产所在地法院诉讼,或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调取证据。
她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苏州一位女士与德国丈夫离婚,男方在德国拥有两套房产和一家公司股权。律师团队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委托德国当地律师协查等方式,耗时近半年查明财产线索,最终在调解中为女方争取到合理补偿。“很多当事人有个误区,觉得法院会主动把所有财产查清楚。实际上境外财产调查权限有限,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要有意识地保留境外购房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关键凭证。”
苏州涉外家事案件的裁判特点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王敏霞律师观察到一个重要趋势:苏州各辖区法院在涉外家事案件审理中,对跨境电子证据的固定、域外法律查明、财产保全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日益精细化。她曾代理一起涉及境外资产隐匿追索的婚姻纠纷案件,凭借法律与财务的复合专业背景,从银行流水中发现异常转账、大额提现等线索,成功梳理出资金流转路径,该案办案思路被收录进2025年度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参考资料。
她表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等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中始终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她曾代理一起苏州男子与加拿大籍妻子的抚养权争议案,女方主张带孩子回加拿大生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自出生起一直在苏州生活就学,与父亲及祖辈感情深厚,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最终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
专业建议:跨境婚姻家庭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涉外婚姻当事人,王敏霞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保留好重要财产凭证,包括境外购房合同、公司注册文件、银行流水等;二是切忌私自转移、隐匿财产,否则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三是涉外离婚涉及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选择、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复杂环节,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系统性诉讼策略。
王敏霞律师强调,家事法律服务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适用,更关乎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在跨境婚姻日益普遍的背景下,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