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体要件的典型案例:刑事辩护律师谈四个判决里的危害是怎么被评价的
客体是抽象的,但法院对它的态度一点都不抽象。裁判文书里通常不会写"侵害了复杂客体"这几个字,客体的分量藏在量刑理由里,藏在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里,也藏在对因果关系的取舍里。这一期用四个工程领域的判决来看,同样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院究竟把危害落在哪一层,辩护人又应该从哪里切入。
第一个是肖举峰案。肖举峰收受贿赂后,在施工方偷工减料的情况下,仍然对不符合约定的工程进行验收,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这一案指控的数额是四十四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其余部分因存在借款合意与还款事实未被计入。客体的落点很清楚:第一层是所在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后果层是工程质量的现实隐患,直接关系工程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类案件的关键在因果关系。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未严格验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属于技术性问题,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判断。没有鉴定意见支撑,不能因为项目上出了质量问题,就把责任全部算到受贿行为头上。
第二个是叶某案。叶某是造价审核组长,收受贿赂一百万元,其中含二十万元购物卡,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为施工方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导致建设单位多支付了巨额工程款。这一案同时触及两层客体:一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公正性,二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值得注意的是危害的外化方式:建设单位多付的工程款,是可以直接计量的损失。但这里有一条必须守住的界限:损失数额不等于受贿数额。前者是危害后果,用于说明社会危害性;后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按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计算。把两者混同,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偏差。从量刑结果看,同样是结算环节的大额案件,不同法院的处理差别不小,有的判处实刑,有的在相近数额上适用了缓刑,差别往往就出在危害后果的认定与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组合上。
第三个是周伟生案。周伟生在工程验收环节收受贿赂九万三千元,为施工方的质量缺陷提供通融。就数额而言,这个案子并不起眼,但它的后果层非常直接:不合格工程通过了验收,可能影响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这个案子说明一件事,危害评价与数额评价并不是同一件事,数额小的案件同样可能因为后果严重而受到更重的评价。反过来,对辩护人来说,这也意味着不能只盯着数额做文章,危害后果这一侧的因果链条同样要逐环节审查。
第四个是范某案。范某是工程经理,在招标环节收受贿赂十一万九千九百元,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这一案的数额在四个案子里偏低,但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最直接:其他诚实守信的投标人,因为他人的行贿而失去了中标机会。招投标环节一直是工程领域贿赂犯罪的重点治理环节,原因就在这里。这一案还牵出一个竞合问题:串通投标罪保护的也是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与本罪在这一层客体上重叠。是否数罪并罚,要看有没有与投标人、招标人之间的串通共谋,有没有具体的串通行为,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招投标环节就当然并罚。
把四个案子放到一起,可以提炼出五条对实务有用的规则。
第一条,危害后果进量刑必须有因果证据。技术性环节尤其如此,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设计变更是否合理,都要靠鉴定意见说话。肖举峰案里,法院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偷工减料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未严格验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证明不到位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危害评价。
第二条,不同环节的客体侧重不同。招投标环节重公平竞争环境,分包和采购环节重单位管理秩序,设计变更和验收环节重质量安全,结算环节重财产利益与造价确定的公正性。数额的分布也大体对应这个顺序:招投标环节的受贿数额通常相对较低,结算环节的受贿数额通常最高,因为结算直接关系工程款项的最终确定,行贿人有最强的经济动机支付高额贿赂。辩护意见要按环节写,不能一套话用在所有环节上。
第三条,损失数额不等于受贿数额。建设单位多付的工程款是危害后果,受贿数额是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两者有关联,但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推算。
第四条,被害人通常是单位而不是国家。本罪的退赃退赔对象、谅解的取得方式、单位一方的态度,都与受贿罪案件不同。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单位自身的制度留痕会反过来影响第一层客体的证明强度。单位的岗位职责、审批流程、授权文件越完整,管理秩序被破坏的程度就越容易被证明;反过来,制度本身含混、流程长期不落地,第一层客体的侵害程度也应当相应打折扣。
第五条,数额与危害要分开评价。九万三千元的案件可能因为后果直接而受到较重评价,一百万元的案件也可能因为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而得到从宽。辩护要做的是防止以危害倒推数额,也要防止以数额代替危害。
这四个案子还给企业一侧留下三点提示。一是高危环节的留痕要具体到环节:招投标留评标与定标依据,分包采购留比价与集体决策记录,变更签证留签证单与审批链,验收留签字台账与整改闭环,结算留审核底稿。二是技术性争议要尽早引入鉴定,等到危害后果被写进起诉意见书再提,说服力大打折扣。三是单位发现线索后的处置立场会影响后续评价,及时固定异常、及时止损,比事后补台账有意义得多。
客体这一层,看不见,摸不着,却在四个判决里决定了四种不同的分量。把危害的落点和证据的边界想清楚,案件的量刑空间往往就明朗了一半。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讲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辩护要点,说明危害评价的争议应该从哪几个顺位展开。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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