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外流传一则报道:某律师以"能够打点关系"为名向当事人家属收取五十六万元,家属事后认为受骗,经投诉后该律师先后退款五十四万元。报道一经传播,舆论哗然,对律师群体的声讨之声不绝于耳。
笔者对个案当事人的处境抱有同情,但对部分媒体在处理律师与当事人利益冲突类题材时所采取的叙事方式,深感不齿:其往往单方采信当事人一方的陈述,选择性呈现于律师不利的材料,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客观效果、收费的合法性基础、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对等权利义务则一概略过,最终以煽动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敌意换取流量。此种报道伦理,既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也与法治舆论环境的建设方向背道而驰。
需要首先声明两点立场:其一,笔者一贯坚决反对所谓"勾兑型"执业模式;其二,反对"勾兑",并不等于承认上述报道内容悉数属实、评价客观公允。对公共事件的评判,至少须经事实、法律与诚信的三项核心要素的检验。
一、事实维度:辩护效果的客观评价被完全遮蔽
在律师与委托人就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勤勉尽职、辩护行为是否实现了减轻刑事责任的委托目的,是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首要前提。就本案而言,报道对这一最关键的事实要素只字未提。
依公开判决所载:朱某所涉两项罪名,其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额度放款 1.36 亿远,损失高达 4443 万元,法定刑为 5-15 年;其二为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 66 万元,法定刑为 3-10 年,以两罪的涉案数额与损失后果衡量,在通常量刑实践中,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期落在七年至十年区间属于合理预期。
而一审判决的结果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即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期,已接近该量刑区间的下限,二审亦维持原判。
这一结果说明,辩护工作在量刑上的实际效果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体现。此处需澄清一个术语:家属所期待的"减刑",在法律上实为审判阶段的从轻量刑,而非《刑法》的执行阶段减刑制度;就"从轻量刑"这一真实诉求而言,家属所称"让朱某少受些罪"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实现。
那么,在委托目的实质达成的情况下,为何仍要启动投诉并要求全额退费?这是报道回避、却最应追问的第一个问题。
二、法律维度:合法收费部分为何被迫退还
事实之外,第二重检验是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依朱先生投诉所披露及律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涉案款项在性质上应作两分:
其一,未纳入《委托协议》转入的三十万元。此部分收费缺乏合法依据,该律所已先后全额退还。
其二,依《委托协议》约定并经律所正规收取的二十六万元。焦作市律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定孙律师担任审查起诉与一审两个阶段辩护人,收费二十六万元未超出该律所收费标准,不存在收费畸高问题,决定不予立案。
问题由此产生:在行业自律机关已作出正式认定、该二十六万元系合法收取的律师报酬的情况下,朱氏家属仍以持续投诉的方式施加压力,最终促使孙律师自该合法收入中退还二十四万元,仅余二万元。就此,以下三问应当被公开讨论的:
第一,明知权利主张缺乏依据,仍以持续投诉、举报相威胁,迫使相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是否具备敲诈勒索的外观?其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中所列举的以"维权""投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类型,界限何在?
第二,如报道所述退款系"经协调"而达成,则协调的界限何在?有权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以行政压力促使律师退还已被认定为合法的收入,是否构成对律师合法财产权的不当干预?在前一问成立的前提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第三,行业自律机关既已作出合法性认定,又在其后转而"协调"退还,此种前后矛盾的处理方式,究竟是维护了当事人权益,还是以牺牲会员合法权益的方式平息舆情?
三、诚信维度:一次性了结合意为何未获履行
本案第三重检验,在于和解合意的诚信履行。
依报道所载,孙律师退还二十四万元并非无条件给付,而是以双方达成一次性了结为前提。朱先生出具的《声明》明确写明:"双方就朱某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一事再无任何纠纷,我自愿向焦作市律协撤回对孙某的投诉。"
该《声明》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就已发生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民法典》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孙律师依约给付二十四万元,其对待给付的对价即为争议的终局解决。
然而,在收取该二十四万元之后,朱氏家属继续向各级部门反映并向媒体披露。此举在法律评价上至少产生两项后果:其一,构成对和解协议的根本违约,孙律师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并请求返还已给付的二十四万元;其二,若持续施压的目的在于取得超出合法权利范围的更多财物,则前述关于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追问将进一步加强。
由此还引出一个媒体伦理与法律责任交织的问题:媒体在明知或应知双方已达成一次性了结合意的情况下,仍配合一方以曝光为手段施加压力,其角色是否已从舆论监督越界为施压工具?若查明确有以曝光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情形,相关责任如何认定,并非一个不可讨论的问题。此处笔者的表述限于法律要件层面的追问,不对具体个人或机构作事实认定。
结语:沉默不会换来尊重
笔者提出上述三重检验,并非为任何违规执业行为作辩护。孙律师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账外费用,若报道所载录音内容属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与执业规范,行业与司法行政机关理应依法依规追究,笔者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但追究违规,与放任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侵夺,是两个必须分开的问题。当"投诉"可以成为迫使律师退还合法报酬的工具,当行业自律机关的合法性认定可以在舆论压力下被轻易推翻,当和解协议对当事人一方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受损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某位律师,而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赖以运行的执业安全感。近年来针对律师的欺诈与敲诈现象渐有蔓延之势,若不及时遏制,终将对我国法治人才的职业基础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
作为法律人,面对社会与媒体针对本行业的普遍性质疑,一方面应有自省的诚实,认真检讨执业行为中确实存在的过错,绝不以群体利益掩盖个体违规;另一方面,对显失公允的指控与逾越法律边界的施压,亦应有挺身而出、为同行发声的勇气。一个连自身合法权益都不敢捍卫的职业群体,很难赢得他人的尊重——当事人又凭什么相信,你能为他捍卫权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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