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再审: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常见争议要点

主体资格是再审申请被挡在门外的形式原因之一。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在动笔写申请书之前,会先确认一件事:提出申请的人是不是有权提出的人。主体错了,后面写得再细也不进入实体审查。

一、有权提出申请的三类主体

结论:原则上只有原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包括原告、被告和依法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使用的是"当事人"这一表述,因此申请人的范围与原审的诉讼地位一致。递交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75 条提交主体材料: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类主体在实践中比较清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以及经法院通知或者申请参加诉讼并被列为第三人的当事人。原审中仅提供证据、发表意见但未被列为当事人的案外人,不在这一范围之内。俞强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会在起草申请书之前先做一次主体核对,把主体材料与申请人的对应关系列在卷首。

二、四类常见的主体资格争议

结论:主体争议集中在承继、公司案件中的股东、案外人以及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四种情形。

争议情形

能否作为再审申请人

关键材料

当事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提出

可以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

企业注销后由清算义务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提出

可以

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或者承受关系的证明

公司为当事人,股东以自己名义提出

一般不可以

需以公司名义提出,并附公司决议与授权

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

不属于再审申请人范围

应另行考虑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路径

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可以,且本身构成再审事由

未被通知参加诉讼过程的说明与证据

其中两种情形需要单独解释。第一种是公司作为原审当事人的案件:判决主文确定的是公司的责任或者权益,股东不是当事人,以股东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会在形式审查阶段被退回;正确的做法是以公司名义提出,并准备好内部决议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第二种是"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一主体身份本身就直接对应《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八项规定的事由,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主体资格与再审事由在这里是同一件事。

三、承继关系材料的两个实务要求

结论:承继关系必须由书面材料支撑,不能靠申请书中一句陈述。

涉及自然人承继的,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说明;有多名继承人而部分不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放弃或者同意由其中一人申请的书面意见,避免后续出现主体争议。涉及企业承继的,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清算报告或者合并、分立文件,并说明承继主体对原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承受关系。

四、俞强律师办理的民事再审案件

案例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 2922 号,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人是上海一家健康产业集团公司,属于法人主体提出申请的情形,案件审查期间法院认为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裁定中止审查再审申请。俞强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原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认定是否成立。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1423 号,案由为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公司,第三人为两家企业。法院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聘书》复印件未能提供有效原件,对方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证据仅能证明技术交付给案外主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仅凭复印件能否证明合同已经履行。

两个案件都是法人主体提出申请,也都提示同一件事:主体材料解决"谁在提",证据材料解决"提得住吗"。

五、民事再审律师收费的常见区间和计费方式

结论:主体情况越复杂,前期核查与材料制备的工时越多,收费中通常单列这一部分。

按件固定收费多见于立案审查代理,涉及继承、企业注销、股东与公司关系争议的,报价会体现承继关系核查与文件制备的工作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比例随分档递减,分档节点各家不一。计时收费适合先核查主体资格、再决定是否推进的当事人。风险代理与结果挂钩,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按规定不适用;能否采用以律所收费备案口径和现行规定为准。协议中应当写清收费基数、风险部分比例、是否包含调档费与异地取证差旅、以及结果不利时的处理方式;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属于两个独立程序,是否分别计费也要一次问清。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匹配度,建议先带原审判决书做一次书面评估。

六、结语

主体资格是再审申请的第一道形式关。判断方法很简单:翻开原审判决书首部,看申请人的名字在不在当事人一栏里;不在的,先解决主体问题,再谈事由。

【作者简介】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社会职务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专注上海高院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案件。

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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