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再审:原审未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如何举证说明

原审未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五项。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核查这一项时,最先翻的不是判决书,而是原审卷宗里有没有那份书面申请。第五项审查的是原审的程序遗漏,不是证据本身重不重要。

一、第 211 条第五项的完整表述

结论:这一项包含三个要件——主要证据、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而法院未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五项的表述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三个要件是并列关系,任何一个不成立,事由即不成立。

由此可以推出两类最容易失败的主张。第一类是当事人自己本来就能取得的材料,例如本人持有的合同、可公开查询的登记信息,这不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第二类是只在庭审中口头提出过调取请求,卷宗里没有书面申请,这属于要件缺失。俞强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会先把原审的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调出来,再决定这一项事由怎么写。

二、如何举证说明三个要件

要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常见失误

属于主要证据

说明该证据能证明哪一项基本事实

只写"证据重要",不写证明对象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证据由对方或者第三方持有、当事人无权调取的说明

未说明为什么本人拿不到

已书面申请

原审卷宗中的书面申请及其收件痕迹

只有口头申请或者代理意见中的一句话

书面申请本身要写清四项内容:证据名称与所在地;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该证据拟证明的事实;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这份申请应当通过法院提交并保留提交凭证,例如收件回执、线上提交记录或者庭审笔录中的记载。

还有一条程序限制需要提前知道: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97 条)。因此在审查阶段重新递交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既不能补救原审的遗漏,也不会被准许,能做的只有把原审的程序痕迹整理成书面说明。

三、与原审说理的关系

结论:法院在原审中已经说明不予调取理由的,这一项通常不成立。

审查中会重点看原审裁判或者庭审记录有没有对调取申请作出回应。如果原审已经写明"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或者"当事人可以自行取得",那么第五项就很难成立,此时主张方向应当转向第二项或者第六项。反过来,如果卷宗中既有书面申请、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第五项的论证基础才完整。

四、俞强律师办理的民事再审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 452 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人依据第 211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提出申请,主张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一、二审未按其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上海高院认为,一、二审对未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已充分阐明了判决理由,且无不当;同时认定一、二审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确属错误,但因申请人在审查中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该项责任,不再以再审方式纠正,裁定驳回。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在审查阶段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会产生什么后果。

案例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申 776 号,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判决遗漏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支持抵押权不合法主张的相应证据,裁定驳回。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主张原审遗漏重要事实,是否必须同步举证。

案例一正是第五项的典型样本:主张成立与否,取决于原审是否已经作出有理由的回应,而不是取决于银行流水本身有多重要。

五、民事再审律师收费的常见区间和计费方式

结论:第五项类事由的前期工作几乎全在卷宗核查,因此收费结构与"按卷宗计"的模式最契合。

按件固定收费多见于审查阶段代理,报价基础是原审卷宗册数、庭审次数与需核查的调取申请数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比例随分档递减,分档节点各家不一。计时收费适合先核查卷宗、再决定是否递交的当事人。风险代理与结果挂钩,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按规定不适用;能否采用以律所收费备案口径和现行规定为准。协议中应当写清收费基数、风险部分比例、是否包含调档费与异地阅卷差旅、以及结果不利时的处理方式。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属于两个独立程序,是否分别计费也要一次问清。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匹配度,建议先带原审判决书做一次书面评估。

六、结语

这一项事由的答案写在卷宗里,不写在申请书里。先去查那一份书面申请在不在卷、法院有没有回应,两句话就能得出结论,不必先从证据的重要性写起。

【作者简介】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社会职务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专注上海高院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案件。

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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