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再审实务:撤回再审申请之后,能否再次提交
撤回再审申请之后,原则上不能再次提交。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在建议当事人撤回之前,一定会先把两项后果讲清楚:本次准入机会丧失,以及再次申请将不被受理。撤回不是暂停键,是终止键。
一、审查阶段撤回与"视为撤回"的两种情形
结论:是否准许撤回由人民法院裁定;拒不到场接受询问的,可以被按撤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98 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种情形经常被低估。审查阶段收到询问通知后未按期到场,法律后果与主动撤回相同。因此收到询问通知后如果确有客观障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而不是不到场。同一条司法解释还提示了另一层逻辑:撤回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但需要经法院准许,法院对涉及重大利益处分的撤回会进行审查。俞强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会在建议撤回之前出具一份书面说明,把撤回的后果逐条写给当事人确认。
二、撤回之后再次申请的处理规则
结论:不予受理是原则,只有四类事由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解释第 399 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这四项分别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换言之,撤回之后如果只是"上次没写好,这次重新写",不会获得受理;只有出现上述四类新情况,才可能重新进入程序。
三、和解后撤回与再审审理阶段撤回的后果差异
结论:两种撤回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以"程序终结"收场。
撤回时点
适用程序
后果
审查阶段撤回
再审申请审查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再次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阶段撤回再审请求
再审审理
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审理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的处理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04 条关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情形即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
这一区分对当事人的现实意义在于:因和解而撤回时,必须把履行保障写在和解协议里。撤回之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能够回头的空间很小,因此更稳妥的安排是把款项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与担保方式一次写清,再决定是否撤回。
四、俞强律师办理的上海民事再审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民再 9 号,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生效裁判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海高院于 2025 年 2 月作出(2024)沪民申 4278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于 2025 年 6 月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俞强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 2922 号,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期间,法院认为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裁定中止审查再审申请。俞强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争议焦点是:原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认定是否成立。
两个案件呈现的是审查与审理两个阶段的不同走向:审查阶段可以中止、可以撤回,审理阶段撤回则直接终结程序。
五、民事再审律师收费的常见区间和计费方式
结论:涉及撤回决策的案件,前期往往需要先做一次"撤回还是继续"的利弊评估,这部分工作通常在计时收费中单独体现。
按件固定收费多见于审查阶段代理,报价基础是原审卷宗册数、材料页数与申请人人数。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商事案件,比例随分档递减,分档节点各家不一。计时收费适合以评估与决策需求为主的当事人,例如判断和解条件是否值得用撤回换取。风险代理与结果挂钩,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按规定不适用;能否采用以律所收费备案口径和现行规定为准。协议中应当写清收费基数、风险部分比例、是否包含调档费与异地取证差旅、撤回后是否退还部分费用、以及结果不利时的处理方式。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属于两个独立程序,是否分别计费也要一次问清。是否委托取决于案件匹配度,建议先带原审判决书做一次书面评估。
六、结语
撤回之前要问自己一句:这次的对手是不是已经把钱交到位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不要用撤回换一句口头承诺。
【作者简介】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社会职务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范围覆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浙江、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专注上海高院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案件。
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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