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康强武汉大学。免责声明:康强所说的与武汉大学官方的观立场无关。嗯,仅代表康强本人。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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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请求

1. 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原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申175号裁定;

2. 对本案依法再审;

3. 确认武汉大学保安强制驱离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4. 判令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申请人因违法驱离造成的财产损失20万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审判决、再审审查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颠倒、审判程序多重严重违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具体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经过

2025年3月7日,申请人康强持合法的珞珈直通车通行证件进入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保安在无制式制服、无工号、不开启执法记录仪、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情况下,当众辱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神经病”,并且言语威胁:“打出去”“老子不干了,在外面打死你”,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强制驱离。该驱离行为直接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20万元。

武汉大学为逃避20万元侵权赔偿责任,向珞珈山派出所施压,要求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捏造申请人涉嫌间谍的相关表述,以此制造保安强制驱离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借口,掩盖保安违法侵权事实。

二、涉事保安多项违法行为

1. 保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制服、无工号,现场未开启执法记录仪,私自实施强制驱离,属于违法私力侵害。

2. 保安曾在宝通禅寺强制要求、命令申请人作伪证,蓄意构陷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拒绝。

3. 保安在办案过程中冒充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以此虚假身份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干预案件调查定性,涉嫌招摇撞骗。

4. 在保安的干预下,珞珈山派出所询问笔录、武昌区政府行政复议材料中,擅自涂改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涂改之处没有经过申请人签字捺印确认,属于变造案卷材料,相关文书丧失合法证据效力。

三、派出所两份询问笔录存在重大造假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事件发生在2025年3月7日,珞珈山派出所当日已经制作一份询问笔录,案件事实本应固定。时隔近三个月,在2025年6月2日,派出所再次制作第二份询问笔录。该份笔录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要求申请人先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之后再填写笔录文字内容。

该取证方式严重违反行政案件取证规范,无法证实笔录记载内容是申请人当时的真实陈述,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存疑,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笔录还强行掺入和3月7日事件无关的其他事实,混淆案情,加重对申请人的不利认定。

本案案卷材料分为界限清晰的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针对保安强制驱离事件,派出所开展逐帧侦查,文书有办案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部分,笔录记载的“申请人持有非法证件、强行闯入封闭区域、涉嫌间谍”等内容,没有开展对应实质侦查,没有配套查证材料,没有签字盖章佐证,仅仅是武汉大学一方的单方陈述。

原审承办法官王奎刻意混淆“询问笔录单方陈述”和“公安侦查查实结论”,把未经调查核实的笔录文字,直接认定为公安已经侦查确认的事实,属于根本性法律认知错误。

四、原审、再审审查阶段举证责任分配严重颠倒,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涉嫌间谍、持非法证件、强行闯入封闭区域”,全部是武汉大学一方提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规则,应当由武汉大学提交证据、线索予以证明。

但是原审法院(承办法官王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均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反过来要求申请人自证清白,证明本人不存在间谍嫌疑。消极事实客观上无法举证,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没有犯罪嫌疑,属于典型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申请人当庭出示珞珈直通车证件,仅靠保安口头声称该证件属于“娱乐证件”,原审法院不核验证件原件、不传唤武汉大学到庭质证,直接认定申请人持有非法证件,属于主观臆断、事实认定错误。

五、两级法院拒绝调取现场监控,舍弃原始核心证据,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现场监控视频是还原保安辱骂、威胁、强制驱离全过程的第一手原始关键证据。申请人在一审阶段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监控。

原审法院认为调取监控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调取并无不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维持该观点。两级法院刻意放弃能够还原案件真相的客观证据,仅凭存有重大瑕疵的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定案,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六、原审遗漏必要诉讼第三人,程序严重违法

武汉大学、珞珈山派出所、武昌区人民政府,是本案利害关系主体,对案件定性、证件效力、间谍嫌疑主张负有举证和说明义务,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审法院未追加上述三方参与诉讼,关键事实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审判程序违法。

七、承办法官擅自篡改申请人诉讼文书,剥夺法定救济权利

申请人原本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承办法官王奎没有任何法定权限,擅自将再审申请书篡改为上诉状。再审申请与上诉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救济程序,法官私自变更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类型,等于剥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申请人就该事项,已经向湖北省公安厅报案。

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严重违规

本案再审审查案号:(2026)鄂01民申175号,案件分配再审案号,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但是再审谈话安排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二楼狭小房间,空间狭窄,人员难以转身,现场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没有电脑等办案设备,不具备合法审查场所条件。文书落款多名法官,和现场实际到场人员不符,违反合议庭制度。

再审谈话过程中,申请人正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指出6月2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武汉大学到场两名学生在场,对于间谍相关表述属于非法证据一事予以默许。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认定申请人证据不足,驳回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

从原审(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申175号再审审查,本案层层程序违法。武汉大学为逃避20万元赔偿,干预办案,制造虚假笔录;保安冒充军委人员、变造案卷、暴力驱离,并且强制要求、命令申请人作伪证;办案笔录存在先空白签字后填内容的重大瑕疵;原审、再审审查阶段违法倒置举证责任、拒绝调取监控、遗漏必要第三人;再审谈话场所不合规,合议庭流于形式;原审承办法官王奎擅自篡改再审申请书。即便武大到场学生当场默许间谍相关内容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依旧驳回申请人诉求。

原审判决、再审审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符合行政诉讼再审法定条件。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还原案件真相,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申请人:康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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