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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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有被正式出具拘留证、逮捕证关押,才算被限制人身自由,才能申请国家赔偿。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大量办案机关,为规避法定羁押程序、时限要求,会采用以询问证人、配合调查为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办案。

那么,以询问证人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刘某某申请某县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中明确:

刑事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以连续询问证人的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构成刑事拘留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的范围,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院生效赔偿决定认为,

县检察院发现刘某某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后,经批准,以办案需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于2016年5月9日接触初查对象刘某某,书面通知刘某某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据此,某县检察院在接触初查对象刘某某时,是将其作为证人。

然而,依据该院2016年5月9日-12日使用办案区记录,以及在该时间段里询问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再结合某县监察局出具的关于上述四日白天对刘某某在某酒店谈话,均于每晚10时许让其离开的情况说明内容,以及刘某某本人的陈述内容,认为某县检察院在2016年5月9、10、11日连续三天每天有近10小时时间连续询问刘某某,未保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某县检察院实际以询问证人的方式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属于变相拘禁刘某某。12日这天,没有理由地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近2小时时间,亦属变相拘禁。

变相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的,视为违法刑事拘留,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对刘某某变相拘禁,实际违法刑事拘留,符合该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第二款“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某县检察院应当赔偿刘某某2016年5月9日至27日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赔偿的核心原则是实质救济、程序兜底。有没有拘留文书、是不是名义上的证人询问,都不是免责理由。只要公权力机关实际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构成违法,就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遭遇变相拘禁、超期留置、强制询问管控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人身自由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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