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目光只盯着实体判决对错,却忽略了程序硬伤。《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7项明确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事由属于典型的程序类再审事由,一旦证据充分,法院可径行裁定再审。

那么,以审判庭组成不合法或法官未回避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下文分两类梳理法定情形,并附再审申请书规范表述模板。

一、审判庭(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典型情形

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制与合议制,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模式,法律有明确硬性要求,只要人员配置、审理形式违反规定,即属于组成不合法:

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却违法独任审理。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法律要求必须合议庭审理,若仅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2.合议庭成员不具备审判资格。参与庭审、评议、裁判署名人员没有审判资质;人民陪审员单独审理案件;二审案件违法安排陪审员参与合议庭。

3.重审、再审案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原审法官、陪审员继续参与新的审理。

4.合议庭人员“名实不符”。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未经法定程序中途更换;裁判文书署名法官,并未实际参加庭审、评议。

5.合议庭成员未实际参与庭审。部分合议庭人员没有到庭参与法庭调查、辩论,仅在文书上署名,属于“合而不审”。

未经告知、无合法审批手续实务提示:单纯合议庭成员临时替换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完成笔录记载,不属于组成不合法。必须是的更换,才满足再审事由。

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

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未回避的,可以申请再审。主要分为身份利害关系与违规交往两大类:

(一)身份利害类,应当自行回避

1. 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如持有涉案公司股权、存在债权债务);

3. 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

4.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5. 其他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违规交往类,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1. 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接受当事人一方宴请、财物、礼品,或者报销费用;

3. 向当事人、代理人借款、借用车辆物品;

4. 违规推荐、介绍律师代理本案;

5. 存在其他不正当交往行为,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注意:本条再审事由中的审判人员,包含承办法官、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属于回避对象,但不属于本项再审事由中的“审判人员”,该类人员应回避未回避,一般不能直接援引本条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不是所有微小程序瑕疵都能启动再审。如果仅仅是书记员、鉴定人应回避未回避,或者原审中明知回避事由却故意不提出,等到再审才突然主张,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程序类再审,核心在于抓住硬性法定程序缺陷,并且配套完整证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