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577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文 前

在多子女家庭中,如果一个子女默默承担了照顾父母的大部分责任,而其他兄弟姐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或分担已支出费用?本期围绕赡养纠纷中的原告适格与追偿路径展开分析。

一、案例故事

老王与小王系亲兄弟。早年分家时,双方与父母共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父亲由老王赡养,母亲由小王赡养,各自承担相应老人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协议签订后,老王依约将父亲养老送终,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而小王对母亲却长期不管不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和医疗开支实际由老王承担。老王越想越不平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小王承担母亲赡养费用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的三层理由第一,分家协议不能免除法定赡养义务,也不能赋予子女追偿权。第二,赡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父母,不是子女。

二、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免除或转移。

分家协议中“你养父亲、我养母亲”的约定,属于赡养人之间关于履行方式的内部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协议可以调整子女之间的履行方式,但不能改变赡养义务的法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而非子女。老王母亲才是权利主体,小王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侵害的是母亲的权益,而非老王的权益。老王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缺乏原告主体资格。

三、律师建议

正确的诉讼路径是以父母为原告起诉。如果父母愿意主张权利,可以以父母的名义起诉不履行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这是法律明确支持的路径,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高。子女可以作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优先通过调解解决。赡养纠纷对亲情的伤害较大,建议先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促成各方达成赡养协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保留证据,为将来主张多分遗产做准备。如果父母不愿起诉,履行较多义务的子女可以在将来涉及遗产分割时,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主张多分遗产。这是法律为“多付出者”提供的替代性救济路径,也是法院在实践中普遍认可的方案。日常注意保留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转账凭证等支出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