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13 日

核心成果:非诉协商为主、诉讼预案兜底,全额追回 28.67 万元服务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贸易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加两国商事法律规范与跨境收付监管规则,依托国樽深耕北美跨境法律服务的经验积淀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境内服务提供者打造了 “低成本、短周期、全回款” 的债权追索完整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加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境内证据闭环构建 + 境外主体精准施压 + 非诉诉讼双轨推进” 的办案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中加跨境服务贸易纠纷的高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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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林女士系国内资深创意设计服务从业者,长期为跨境企业提供品牌视觉全案设计服务。2025 年初,林女士与加拿大某跨境商务服务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双方于 2025 年 3 月正式签署《跨境品牌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林女士为对方旗下业务线提供全案品牌视觉系统设计服务,服务总费用为 286700 元人民币,付款条件为成果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款。

2025 年 7 月,林女士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通过线上交付完整成果文件,对方随即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函,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始终以内部财务流程审批、跨境外汇支付存在障碍为由拖延结算。期间对方曾尝试通过加拿大本地商业银行发起跨境人民币转账,因自身未完成跨境收付资质备案、合规申报材料缺失导致款项被收款行退回;此后对方又口头提出,将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以人民币形式代为支付欠款,但始终未签署书面第三方代付协议,也未实际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款项拖欠时长超过 12 个月。

林女士先后通过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自行催告十余次,均未取得实质进展。2026 年 1 月,林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加拿大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加双法域管辖认定、境外公司主体追责、跨境付款抗辩效力认定三大核心难点,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加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组建专项办案组,由 2 名加拿大本地商事执业律师、3 名北京总部涉外贸易专业律师共同组成,全权代理本案的债权追索工作。

二、中加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加拿大办公室负责境外主体施压与本地法律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留存书面记录与可验证工作成果:

1、2026 年 1 月 15 日-1 月 22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服务合同原件、成果交付凭证、对方验收确认函、往来沟通记录、自行催告记录的全量梳理与核验,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债权金额准确、债务人违约事实清晰;同时结合服务履行地、收款地均在中国境内的特征,论证了由中国境内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的可行性,明确境内维权的法律基础。

加拿大办公室:依托加拿大联邦企业注册查询系统与本地商业征信渠道,3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加拿大公司的注册主体信息、实际经营地址、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商业信用记录的核实工作,排除债务人已注销、无实际履约能力的风险;同时梳理加拿大本地小额商事诉讼的流程、周期与成本,为后续双轨施压策略提供数据支撑。

2、2026 年 1 月 23 日-2 月 15 日:证据链梳理与双法域效力补强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电子交付记录、沟通邮件、验收文件进行哈希值校验与时间戳固化,完成电子证据的公证存证,确保证据在中国诉讼程序中的可采性;同时整理跨境付款失败的银行回执等凭证,固定对方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核心事实。

加拿大办公室:对接加拿大本地公证机构,对该公司的主体注册文件、商业登记信息进行公证确认;同时针对 “跨境外汇管制不能成为付款违约抗辩” 的核心法律观点,检索加拿大本省商事法院近年同类生效判例,形成判例摘要,为后续协商施压提供本地法律依据。

3、2026 年 2 月 16 日-3 月 10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双轨送达

中加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法律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加拿大商事法律中的诚信履行原则及国际商事合同履行规则,详细列明债务人的法定付款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中加双轨诉讼 + 商业征信公示 + 境内关联公司连带追责” 等系列法律后果。

北京总部向对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直接送达律师函,告知其作为履行辅助人的相关法律风险,督促其协调境外母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加拿大办公室通过加拿大本地商事法律专人送达渠道,向该加拿大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完成正式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方式,大幅缩短送达周期,第一时间向债务人传递维权压力。

4、2026 年 3 月 11 日-8 月 12 日:多轮协商与债权回款

债务人在收到双渠道催告函后,于 3 月中旬主动联系联合办案组协商还款,先后提出分期支付、扣减服务费、以服务抵扣欠款等多种方案。中加律师共同参与 4 轮线上谈判,一方面以中国法律为基础,明确指出付款渠道障碍属于付款方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第三方口头代付不改变原债务主体;另一方面结合加拿大本地商事判例,告知其若进入本地诉讼程序将承担的额外诉讼成本、律师费与商业信誉损失。

谈判期间,办案团队同步推进境内诉讼立案准备工作,完成全套立案材料起草与证据公证,向对方明确展示完整诉讼预案,传递坚决维权的决心。最终促成对方放弃抗辩,同意全额支付服务欠款及相应逾期利息,并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通过合规跨境支付渠道完成全部款项结清。

5、2026 年 8 月 13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林女士确认收到全部服务款项及逾期利息后,联合办案组正式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中加跨境服务合同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涉外业务的合同签署、付款约定、证据管理等环节,提出三项具体优化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加跨境服务贸易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无约定管辖下的维权路径最优选择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加拿大普通法下的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

解决方案:结合服务提供地、付款接收地均在中国境内的履行特征,论证中国法院管辖与适用中国法律的合法性,无需远赴加拿大启动诉讼程序,从根源上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同时配套加拿大本地的非诉施压手段,形成 “境内为主、境外为辅” 的双向威慑,既控制成本,又保障维权力度。

2、跨境付款失败的责任归属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加拿大商事法律中付款义务方的履约责任规则

解决方案:明确付款义务方负有确保付款渠道合规、完成款项支付的法定与约定义务,跨境外汇管制、转账失败属于付款方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成为逾期违约的合法抗辩事由。通过 “中国法条 + 加拿大判例” 的双重论证方式,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打破其拖延付款的借口。

3、第三方口头代付的法律效力边界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加拿大普通法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解决方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付款义务主体始终为加拿大原合同公司,中方关联公司仅为履行辅助人,在未签署书面债务加入或代付协议的情况下,不承担主债务责任。同时向境内关联方同步告知法律风险,倒逼境外主债务方出面推进纠纷解决。

4、小额跨境纠纷的效率化维权策略

专业依据:涉外纠纷成本收益原则、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标的额不大的特点,采用 “非诉施压为主、诉讼预案兜底” 的策略,以专业法律文书明确法律后果,同步推进诉讼准备工作传递维权决心,避免直接启动跨境诉讼带来的长周期、高成本问题,最终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全额回款效果。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加拿大法律

1、加拿大商事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付款义务方需自行承担支付渠道的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2、加拿大普通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方未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3、加拿大商事送达规则:针对境内注册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商事专人送达等方式完成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无需通过外交途径转递。

(三)国际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障碍由一方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免除该方的不履行责任。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加拿大办公室多年中加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中加跨境服务贸易的从业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实务建议:

1、合同条款标准化:务必签订书面涉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准据法(建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明确跨境付款的责任主体与合规义务承担方。

2、证据管理规范化:对服务交付凭证、验收确认文件、线上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定期备份与固化,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电子证据公证存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跨境司法可采性。

3、维权介入及时化:发生跨境债权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加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境外公司转移资产、注销主体或超过诉讼时效,错失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