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202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江西一名原副市长被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有两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很多人会顿一下:收了钱又办了事,不就是一件事吗?为何要拆成两个罪?
这不是文字游戏。罪名多一个,刑期就多一截。今天只讲一个问题:受贿和滥用职权,为何常常数罪并罚。
先看事实。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8日公开消息,江西省鹰潭市政府原副市长毛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已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案件经指定管辖,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仍在办理中。
指控分两块。受贿部分:毛某利用担任贵溪市委书记、鹰潭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滥用职权部分:在担任贵溪市委书记期间,毛某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他滥用职权不正是为给送钱的人办事吗?一根链条上的两环,为何非要拆开评价?
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中争议多年,直到2016年“两高”给出明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三条,早已给出同向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真为对方谋到利益,更不要求以渎职为手段;滥用职权罪也不以收钱为要件。两罪各自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问题7,专门回应了这个分歧:受贿不应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徇私舞弊”情节重复评价。
不能一边用收钱给滥用职权罪升档,一边又单独定受贿罪。那是重复处罚。
刑期怎么算?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摘录与本案相关的两句: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各罪刑期相加,在最高刑期到总和刑期之间取值,结果通常高于任一单罪。
滥用职权罪本身刑期不算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不是凭感觉定的,法释〔2012〕18号第一条有硬标准。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样算。
“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是伤亡人数达到前述标准三倍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回到毛某案。检察机关指控里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话:徇私情私利。
这四个字指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徇私舞弊。一旦认定,法定刑就不是第一款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当然,这只是指控,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还有一个新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条明确,用公共财物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一,损失数额能不能核减。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若被中间环节打断,或损失混入市场波动因素,就不该全算在被告人头上。
第二,徇私舞弊能不能剔除。受贿既已单独定罪,同一笔收钱就不该再拿来给滥用职权罪升档,这直接决定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
第三,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都影响刑期,区间内怎么取是量刑辩护的关键。
最后几句可收藏。
一、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各自独立,同时构成原则上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法释〔2012〕18号第三条。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三、认定徇私舞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未认定的适用第一款。按法发〔2003〕167号纪要,“徇私”限于个人私情私利,为单位利益的按第一款处理。
留个问题:公职人员帮你“打招呼”办成事,事后被要求“表示表示”,这笔钱是人情还是行贿?
案例信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8日消息,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2月9日、7月17日通报。
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件尚在审理中,指控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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