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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岁的哥哥,全身被蜇300余处。2岁的妹妹,被蜇700余处。两个幼小的生命,在林地旁玩耍时,被墨胸胡蜂夺走了。他们的父亲在法庭上听到的,却是被告人的全面翻供:“不能确定一定是他养的蜂蜇的,也有可能是外面飞来的野蜂。”从头到尾不认罪、不认错、不道歉。

9月21日,云南楚雄牟定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备受关注的“7岁哥哥2岁妹妹遭胡蜂蜇伤致死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代理律师处获悉,庭审从上午8时30分持续至下午6时,历时近10小时。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全面翻供,否认两幼童系被其所养胡蜂蜇伤,作完全无罪辩护。最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量刑3至5年。死者家属陆先生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代理律师将在三日内提交补充意见。

01 事件回顾:两个幼小的生命,被胡蜂夺走

2025年6月28日,陆先生7岁儿子恺恺、2岁女儿妍妍随外婆到山上干活,在林地旁玩耍时被墨胸胡蜂蜇咬,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哥哥全身被蜇300余处,妹妹达700余处。

据死者父亲陆先生介绍,李某某此前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曾承认“孩子是被自己养的蜂蜇的”,但今天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当庭全面推翻此前供述,称“不能确定一定是他养的蜂蜇的,也有可能是外面飞来的野蜂”。

“他对检方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认可,认为自己完全无罪、一点错都没有。”陆先生说。

02 庭审交锋:辩方三大观点,律师逐一反驳

据家属方代理律师介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墨胸胡蜂属于防御性蜂种,只有人主动招惹、靠近惊扰蜂巢才会蜇人,不会主动攻击;两幼童系自己捅蜂巢导致被蜇。

对此,律师当庭反驳:被告人自己在养蜂过程中曾被蜇过上百次——“难道您自己是拿棍子去捅自己养的蜂巢,才被蜇了上百次吗?”

第二,被告人已在养殖区挂了警示牌,也口头告知了周边村民注意安全。

律师指出,被告人所称的围栏实为他人旧有的防狗防猫围栏,并非真正的蜂场隔离设施。上游蜂苗卖家早已明确要求使用塑料网格围挡、黄色警戒带、标识牌等安全措施,被告人均未落实。当律师追问“警示标识什么时候没的”,被告人回答“不知道”,再问“为什么不重新设置”,被告人沉默。

第三,“胡蜂养殖在国内没有法规要求必须完全封闭式养殖,被告人不存在违规。”

律师强调,法律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来自动物本身的客观危险程度,而非倡议书或法规是否明文列举。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胡蜂蜇伤列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墨胸胡蜂的致命危险养殖者心知肚明,就应当承担与风险相匹配的管理义务,不能以“没有规定”为由免责。

03 检方建议量刑3至5年,家属不接受

公诉机关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陆先生告诉记者,这一量刑建议未达到预期。家属方主张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责任,并希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7年顶格量刑。

“他从头到尾不认罪、不认错、不道歉。”陆先生说,庭审中孩子母亲情绪与他一样气愤,“完全不能接受。”

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透露,家属方将在未来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新的补充代理意见。如一审判决结果未达家属预期,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关于民事赔偿,陆先生表示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两金一费”。

04 法律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某作为胡蜂养殖者,应当预见到胡蜂可能对周边人员造成致命危险,却未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示措施,最终导致两名幼童死亡。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3至5年,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

第二,家属主张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且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放任的心态。本案中,李某某养殖胡蜂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更符合“过失”而非“故意”。因此,家属主张的罪名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法院采纳的可能性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第三,辩方无罪辩护”能否成立?辩方主张“不能确定是自家蜂蜇的”“孩子捅蜂巢导致”“已有警示”“无强制规范”。但律师的反驳切中要害:被告人自己在养蜂过程中曾被蜇上百次,说明胡蜂的攻击性不以“是否捅蜂巢”为前提;所称围栏并非蜂场隔离设施,警示标识缺失;法律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来自动物本身的危险程度,而非法规是否明文。辩方的无罪辩护,在法律逻辑上存在明显漏洞。

第四,民事赔偿责任难以减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方可减免。本案中两名幼童系正常玩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主动挑逗、破坏蜂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人难以据此减免赔偿。

05 社会警示:别让“不招惹它就没事”成为致命的侥幸

代理律师向社会发出呼吁:我国西南、西北山区许多农户有养殖胡蜂的习惯,千万不要认为“不招惹它就没事”。

胡蜂养殖,不是“不招惹就安全”的简单逻辑。墨胸胡蜂的致命危险,养殖者心知肚明。如果养殖者不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周边每一个路过的村民、每一个玩耍的孩子,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已经发现近距离在生活区附近养胡蜂的,请尽快联系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千千万万不能再出现下一次这样的悲剧了。

06 结语:两个孩子的命,不能白丢

7岁的恺恺,2岁的妍妍。一个还没好好看看这个世界,一个还没来得及长大。他们被胡蜂蜇了数百次,在痛苦中离开了。而被告人,从头到尾不认罪、不认错、不道歉。

两个孩子的命,不能白丢。我们期待法院能依法查明事实,给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更期待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警示:胡蜂养殖,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下一个被蜇的,可能就是你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