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周广华案件是未决羁押造成严重后果一起典型案例。年近六旬的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自身身患多种基础性危重疾病,包括陈旧性肺结核、肺大泡、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等,身体耐受羁押能力极差。自2018年6月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周广华长期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累计羁押时长超500天。

羁押期间,其身体状况持续恶化,反复出现咳嗽、咯血、呼吸困难等重症反应,已完全不适宜继续关押。家属与辩护律师多次、持续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看守所、驻所医疗机构亦先后四次正式发函,建议对其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明确其病情危重、羁押风险极高。

然而,全部取保申请、医疗建议均被办案机关驳回。在长达一年多的羁押过程中,周广华基础病持续加重、身体机能全面衰竭。直至生命最后时刻,她两次主动按响监区紧急警报、向监管人员求救,却迟迟未能获得有效救治。在生命体征濒临衰竭、奄奄一息之际,办案机关才勉强同意送医抢救,但为时已晚,周广华最终因病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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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并非法定的羁押措施,是刑事拘留与逮捕措施的附随状态,是持续适用带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和结果。

在西方法学语境中,一般使用审前羁押这一概念。对比来看,未决羁押的覆盖范围更广:它泛指判决生效之前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既包含正式开庭审理前的羁押,也涵盖一审宣判后、上诉阶段乃至后续权利救济程序中的羁押。而审前羁押,时间边界通常限定在审判启动之前。

以强制措施变更为例:当事人被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因其曾经被逮捕关押,属于未决羁押的范畴;但变更取保之后,不再处于审前羁押状态,因此被审前羁押的概念排除在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使用未决羁押的表述会更加严谨准确。

未决羁押的适用,根植于现实的诉讼需求:为保障追诉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羁押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也常常附带预支刑罚的效果。

未决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

其中一项关键因素,就是检察官中立性不足以及逮捕功能的异化。我此前在本公众号两篇文章中,从多个维度剖析取保难、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结构性困境,还有非羁押替代措施不足、绩效考核机制等因素带来的约束。未决羁押率居高不下,背后的底层逻辑与此相通。我们的目光不能仅仅停留在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逮捕关口未能实现羁押的有效压降,同样值得重点关注。

逮捕功能异化,是推高未决羁押率的重要诱因。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重证据、轻口供”,但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惯性依然存在,部分办案人员寄希望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获取口供。

未决羁押固然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推进,但在实务中衍生出预支刑罚的功能,已然偏离制度设立的初衷。从数据来看,我国未决羁押率虽有一定回落,但依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必要逮捕的情形持续存在,羁押期限拉长的趋势较为明显。即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也未能实现羁押率的有效压降。由此引发的超期羁押、违规羁押问题偶有发生,既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

对当事人个体而言,未决羁押的预支刑罚效应,即便后续刑期可以折抵,或是符合条件能够申请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羁押期间的损害。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要长期面对案件结果未知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还会被迫与家庭、社会脱节,产生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

未决羁押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苛的程序性措施,其适用始终受制于谦抑性、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在现代刑辩体系下,针对未决羁押的辩护早已不再是简单递交取保材料的程序性工作,而是一套专业化、精细化的程序性辩护体系,是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实现实质司法公正的核心阵地。

从律师实务操作来看,未决羁押辩护的核心要义,在于实质性否定羁押必要性,而非流于案情事实的表层辩解。辩护人应当紧扣法定社会危险性审查要件,开展全方位反向论证。与此同时,正如我在本公众号前期文章中提到的,辩护人应当熟练运用双重程序救济路径,构建立体化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主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办案机关仅凭主观推定、以“拒不认罪”为由认定高社会危险性、机械拒保的不当情形,依法申请检察监督与羁押听证,推动羁押审查由形式化书面审查转向实质性、对抗化审查,严格厘清认罪认罚态度与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法律边界,破除实务中的不当捆绑惯例。

从制度发展前景审视,我国刑事司法正全面纵深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伴随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传统行政化层层请示、机械羁押的办案惯性持续弱化,羁押适用标准日趋规范化、法治化。随着数字化非羁押监管体系不断成熟、社会配套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未来未决羁押率也许将稳步回落,强制措施或许将彻底回归“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制度本源,逐步剥离“以押促供、以押促认”的功能异化乱象。

长远来看,围绕未决羁押开展的精细化程序性辩护,或将成为刑辩律师的核心执业能力之一。以证据为支撑、以法理为依托、以程序为抓手的专业化辩护,既是维护当事人基本人身权利的关键手段,亦是推动司法回归公正本源、规范未决羁押适用的重要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