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一、热点事件简述:从一张小卡片到一串大案
街头巷尾、酒店门缝、车窗雨刮下的“同城交友”“上门服务”小卡片,看似低俗广告,背后往往是一条组织严密的刑事黑产链。近一周,多地公安密集通报、判决相关案件,足以看出这条链的刑事风险之重。
据公开报道,江苏省公安厅于2026年9月17日公布“净网—2026”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常州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串并全国同类案件20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警方明确其属于“涉网黑恶犯罪”。几乎同时,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于9月21日通报,捣毁一个依托线下涉黄卡片引流、实施线上裸聊敲诈的犯罪团伙,现场查获作案手机、打印机及涉黄卡片万余张。更早前,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办的一起“艳遇敲诈”案已有32名被告人依法判刑,该团伙长期盘踞境外,以“交友”为名引诱被害人裸聊并录制视频,再以散布通讯录相威胁反复勒索,涉案价值220余万元。另据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海南三亚一组织卖淫案二审维持原判,两名组织者均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需要说明:上文西宁案尚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涉案人员是否被认定为有罪,须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文仅以已公开的通报与已生效判决为素材,梳理此类黑产所涉的刑法规则,不作个案有罪推定。
二、法律分析:一条黑产链上的四宗罪
从刑法看,这条“发卡片—引流—裸聊/约嫖—录制视频—勒索转账”的链条,几乎每一步都可能独立构成不同罪名。以下按环节逐一分析。
(一)招嫖诈骗:虚构“有偿性服务”骗钱,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事实涵摄】实践中大量“招嫖”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性服务:行为人先在街头张贴小卡片、在社交平台发布“同城交友”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联系方式并预付“保证金”“车费”“嫖资”,收款后即拉黑失联。此类行为中,行为人自始没有履行“性服务”的意图,其本质是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结论】纯虚构招嫖骗款、根本不提供性服务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可酌情从严,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此情形的,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裸聊敲诈:窃取隐私后以散布相威胁索财,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涵摄】裸聊敲诈的典型流程是:诱导被害人下载藏有木马的软件,趁机窃取通讯录、相册,同步录屏获取裸聊视频,再以“向亲友、同事群发视频”相威胁,反复索要“删除费”“封口费”。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而是出于对被曝光隐私的恐惧——这正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分界:诈骗罪是利用受骗人“自愿”处分,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恐惧”被迫交付。
【结论】以散布裸聊视频、通讯录相威胁索要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或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实施的,“数额较大”标准可按百分之五十确定;第三条明确“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属“多次敲诈勒索”。上述德州“艳遇敲诈”案,正是以敲诈勒索罪为主罪,并牵连其他罪名。
(三)引流环节:为卖淫牵线,可能成立引诱、介绍卖淫罪
【引诱、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涵摄】当“小卡片”背后真实存在卖淫活动,张贴卡片、线上发布信息者实际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引诱他人卖淫,或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即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九条将“引诱五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列为“情节严重”。
【存在争议与明确规定的区分】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仅仅是“发布招嫖信息”但并未实际促成卖淫,如何定性?这恰恰是有明确规定、也常被误读之处。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单纯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未必直接构成介绍卖淫罪,可能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有当行为确实促成、介绍他人卖淫时,才以介绍卖淫罪论,并与前者从一重处断。这一界限,对准确区分“发广告”与“介绍卖淫”具有关键意义。
(四)淫秽视频:录制、传播裸聊视频牟利,成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实涵摄】裸聊敲诈链条中,团伙录制并保存被害人裸聊视频,一方面用作勒索“筹码”,另一方面可能被复制、转发、贩卖牟利。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此类淫秽视频,即可能触犯第三百六十三条;即便不牟利但传播“情节严重”,亦可能触犯第三百六十四条。
【数量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数量门槛,需区分两类对象。其一,对普通淫秽电子信息,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达到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实际被点击一万次以上、注册会员二百人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标准之一的,即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二,对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一条设定了更低的入罪门槛:视频文件十个以上、音频五十个以上、图片或文章一百件以上、实际被点击五千次以上、注册会员一百人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见,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入罪门槛更低;即便针对一般淫秽信息,几十个视频、上百件图文同样可能触及刑线。此外,法释〔2010〕3号第二条、第三条还规定,传播内容含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上述涉未成年人标准二倍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五)黑产分工与共犯:帮信、偷越国(边)境与共同犯罪
上述黑产多为分工作业:有人负责贴卡片引流,有人负责运营社交账号“聊手”,有人负责技术开发与木马植入,有人负责洗钱跑分,还有人负责将团伙运送至境外。各环节参与者未必直接实施敲诈或介绍卖淫,仍可能担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共犯认定】法释〔2011〕7号第七条、法释〔2013〕10号第七条均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为裸聊敲诈团伙提供收款码、银行卡、服务器或“水军”账号的,可能作为共犯或帮信罪被追诉。前述德州案牵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正体现了跨境黑产的链条化特征。
三、裁判与处置规则:全链条打击,也留从宽空间
综合已决案例与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裁判呈现三条清晰规则。
一是全链条、跨区域严打。公安“净网”“扫黑除恶”常态化打击裸聊敲诈、招嫖诈骗,对组织者、技术提供者、洗钱者一体追责,境外作案、集团作案、针对未成年人作案均属从重情节。法释〔2017〕13号第三条、第四条还明确,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依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体现对组织者的精准打击。
二是数罪并罚、罪责相当。一条黑产链上同时触犯诈骗、敲诈勒索、介绍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数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亚组织卖淫案中,二审法院对组织卖淫并咬伤民警、企图以“揭发保护伞”抵罪的上诉人,明确其供述属“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立功”,维持七年刑期,彰显“如实供述≠立功”的裁判规则。
三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法释〔2011〕7号第三条、法释〔2013〕10号第五条均规定,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或系从犯、获赃较少、被害人谅解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处于链条末端、仅领取正常报酬的辅助人员,与组织、策划、技术核心,刑责差别显著。
四、实务提示:守住底线,也认清出路
对普通公众——四“不”防骗:不轻信街头涉黄小广告与“同城交友”私信;不点陌生链接、不下载来源不明软件;不向陌生账户预付任何“保证金”“车费”;一旦遭遇裸聊敲诈,绝不转账——“花钱删视频”只是连环勒索的开端,应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第一时间报警。网络裸聊本身亦涉嫌违法,洁身自好方能从源头避开陷阱。
对已经涉案的人员——三点关键:其一,此类案件往往“集团化、跨境化、链条化”,数额认定依赖通讯录、视频、资金流、电子数据多维度印证,专业性极强;其二,主从犯区分、主观“明知”认定、行为定性(诈骗还是敲诈勒索、介绍卖淫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常是辩护核心,证据细节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其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应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数额、主观明知、地位作用等争议点争取有利处理,避免“一刀切”重刑。
一条“小卡片”牵出的,远不止低俗广告那么简单。在刑法上,它可能同时触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引诱介绍卖淫罪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道红线;在司法上,全链条打击与宽严相济并行。对公众,它是必须远离的陷阱;对涉案者,它是需要专业辩护厘清的复杂刑案。【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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