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辰

“举报公司反被罚款,难道我举报了我自己?”

2023年,33岁的李维志确诊尘肺病。医生提醒可尝试认定职业病,争取工伤赔偿,李维志想起了与自己长期合作的建材公司。向公司索要职业病诊断材料未果后,2025年6月,李维志举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半年后,这家公司因“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个人”,被罚款21万元。让人错愕的是,李维志也收到了5万元罚单,这一行政处罚近日被撤销。

“受害者受罚”,是舆论关注的核心原因。处罚依据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律师认为,“个人”应为客观上承担了组织劳动并从中受益的包工头、作业召集人、施工小组长,而不是李维志这样仅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务工者。不过,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提及法律适用错误,也没说明为何撤销,只说了对案件材料等开展全面复核。

从根本上说,职业病防治法保护的是劳动者,打击的是部分企业或单位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牟取经济利益。即便有人认为,李维志与涉事公司的合作更接近“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身份需要打个问号,那也不代表处罚有道理。对一个迫于生计初一就辍学打工的人,一个缺乏认知能力不幸患病的人,要求其了解新材料的危害、具有留痕取证意识,不免苛刻。目前也没有信息表明,他明知这个活儿有害还让别人去做,怎么就成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打击对象?

“两头都罚”引起大面积讨论,是因为“受害者受罚”事实上提高了受害者维权成本,甚至成为二次伤害,触动公众敏感神经。第31条中的“个人”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处罚与否该如何考量,都有必要深究。

在我国职业病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劳动关系、进行职业病诊断、获得工伤认定,环环相扣。行政处罚撤销了,事情的戏剧性、关注度少了,可李维志的维权困境还在,“李维志们”在制度里“打转转”的痛点还在——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在医学技术上没有任何难题,难在劳动关系确定上:尘肺病患者多数是农民工,不少农民工还在多个存在粉尘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过,从接触粉尘危害到出现尘肺病症状,要经过几年甚至三十多年,导致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无法确认,无法进行职业病的归因诊断。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者诊断职业病所需材料的主体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李维志举报,就是为了拿到材料,怎料卫健局明明调查了涉事企业,给了企业处罚,却没有帮助李维志拿到相关材料,还给了他罚单,暴露出相关制度在落地过程中衔接不畅。

“受害者受罚”事件的走向,应该是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争议与职业病诊断之间的衔接问题、非标准用工中的职业病责任认定问题,推动共性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