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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奶奶全职帮子女带孙,

一场交通事故让她无法继续照料家庭,

索赔误工费时遭到对方拒绝。

帮忙带孩子只是家庭义务,

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

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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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56岁的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殷奶奶一直在儿子家带两名孙子孙女,现发生交通事故,孩子没人带,产生了其他额外损失,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

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女儿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双方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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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支持殷奶奶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获取社会劳动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案涉交通事故致殷奶奶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殷奶奶与尹某均未投保交强险,殷奶奶的损失应先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尹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关于尹某的财产损失,应由殷奶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抵扣后,尹某应赔偿殷奶奶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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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践中,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常面临“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抗辩。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退休年龄的法律意义与误工费的本质属性。

退休年龄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效果在于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但并不等于其劳动能力随之丧失,更不等于其劳动价值归于消灭。误工费所填补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达到退休年龄,仅表明其可以开始享受休息的权利,不能据此否定其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取收入的权利。

与此同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害人因伤无法继续从事家务劳动,导致家庭产生替代性支出或收入减损的,应当认定为误工损失,并参照当地家政服务或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退休人员及家务劳动者的误工费主张,是对其劳动价值的司法确认,是对“老有所为”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更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坚决贯彻。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晏可慧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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