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3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19.13元。
2025年8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因张三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张三撤回仲裁申请。
2025年8月18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19.13元。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三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陈述,2025年5月19日,张三签署离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同日,公司作出《员工违纪、违规处罚通知单》,以张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出具的时间先后,张三主张《员工违纪、违规处罚通知单》出具在先,公司则主张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但其系基于离职申请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于各自关于文件出具时间先后的主张,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于《员工违纪、违规处罚通知单》中的审批时间“2025年5月16日”早于张三签字时间“2025年5月19日”的原因,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但综合上述两份材料,可见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2025年5月19日合意解除,公司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7459.52元。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在第一次仲裁申请被按撤回申请处理后,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三在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
2025年5月19日,公司出具《员工违纪、违规处罚通知单》,以张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张三亦签署《员工离职申请表》,明确勾选“辞职”并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综合两份文件内容及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愿的客观事实,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5年5月19日协商一致解除,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案号:(2026)苏05民终10452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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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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