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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冬雪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当事人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成立劳务关系,驳回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明晰超龄人员用工的法律边界。

本案中,当事人于1962年9月出生,2022年9月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2月,其到本地牧业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后当事人亲属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入职时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针对原告提出,司法解释仅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主张,裁判明确:该条文不能反向推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是判断劳动关系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身份继承、主体资格相关事实,相应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厘清了超龄务工人员的用工性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提供劳动,并非一律认定劳动关系,要区分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待遇两个不同法律要件。该案裁判既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也引导超龄务工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在劳务用工中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报酬、伤害赔偿等权利义务,妥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