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立足部门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商品,纵深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宁县某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5月20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宁县某保鲜冷藏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储液器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安装、2021年投入使用的2台储液器属于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要求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亦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主动补办了储液器的使用登记证,并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远某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生姜粉案

2026年6月16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生姜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对靖远某蔬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生姜粉,该批生姜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6年5月17日购进1袋生姜片原料,粉碎加工成生姜粉后对外批发、零售,且未索取供货方该批次原料的合格检验报告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品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某饮品店购买了一杯棒打鲜橙,里面的橙子发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库房内存放4件鲜橙,筐内已存在腐败变质的鲜橙。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6年3月10日、3月24日分2次下单共购进4件鲜橙,主要用于棒打鲜橙和草莓啵啵的制作。当事人在饮品制作过程中,存在使用该批腐烂变质鲜橙加工制作棒打鲜橙饮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区某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6月18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机关线索移送函,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提取的白银区某驴肉馆的生驴肉、熟驴肉、生驴板肠3种样品出具鉴定报告,结果显示:熟驴肉样品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生驴板肠样品检出马成分、驴成分。2026年7月2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依法对店内同批次熟驴肉5.305公斤、生板肠6.165公斤依法进行查封。经立案调查,2026年4月当事人购进生肉共计180斤,其中驴肉138斤、马肉42斤,加工成熟肉后以驴肉对外销售,累计售出5.39斤、抽检取样4斤,剩余5.305公斤被依法查封;同期,当事人购进100斤驴板肠和113斤马板肠,混杂加工后以驴板肠进行销售,累计售出60斤,剩余未加工生板肠抽检取样4斤、查封6.165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9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百货店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1箱7寸电光花、1箱竹竿金色花、1箱18寸金色电光花已过使用期限,1箱心花怒放、1箱沙漠之鹰、1箱快乐无限未标注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于2026年2月3日购进上述批次烟花爆竹,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烟花爆竹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白银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