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业内常称 “撤三”)案件中,很多企业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商标核定了多少项服务,就必须逐一提交对应服务的使用证据,缺哪项就会被撤销哪项。

但实际上,在商标撤销复审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一项“类似服务维持”的裁判规则:只要商标在一项核定服务上存在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相类似的其他核定服务,也可以一并维持注册。

一、规则的核心逻辑与判断标准

这项规则的底层逻辑,契合撤三制度 “清理闲置商标” 的立法本意。如果商标在核心服务上持续进行商业使用,就不属于闲置商标;而与核心服务功能、受众高度重合的类似服务,相关公众自然会将其与同一品牌产生关联,因此商标的使用效力可以合理延伸。

通常而言,判断两项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主要从四个维度考量:

  1. 服务目的是否一致;
  2. 服务内容是否关联;
  3. 服务渠道是否重合;
  4. 服务对象是否同一或高度重合。

四个维度的重合度越高,被认定为类似服务的概率就越高。

二、典型案例:一项举证,保住三项核心服务

近期公开的第 4586709 号 “巨臣及图” 商标撤销复审案,就是适用该规则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6 类,包含不动产代理、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典当、经纪等多项服务。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原审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后,申请人又提起复审,主张撤销不动产代理、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三项核心服务的注册。

该案由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代理,答辩方采取 “核心举证 + 规则延伸” 的应对思路:一方面,聚焦核心服务夯实证据。针对最核心的不动产评估服务,提交了服务合同、履约凭证、对应票据、服务场景图片等全链条证据,充分证明该服务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存在真实、公开、持续的商业使用。另一方面,主张类似服务效力延伸。提出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已举证的不动产评估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渠道、服务对象上高度重合,属于类似服务,商标的使用效力应当延伸至该部分,对应注册应当一并维持。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评字 [2025] 第 0000187012 号裁定:认定复审商标在不动产评估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充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为类似服务,对应三项服务的注册均予以维持。

三、给服务类企业的实务建议

结合该规则与案例,对于服务类企业应对商标撤三及撤销复审,有两个实用的应对思路:

  1. 优先聚焦核心主营业务。无需追求所有核定服务都逐一举证,优先把核心主营服务的使用证据做扎实,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应对策略。
  2. 善用类似服务延伸规则。在核心服务证据扎实的基础上,可以主张关联的类似服务一并维持,用最少的证据成本,最大化保住核心商标资产。

整体而言,商标撤三与撤销复审,并非 “用几项保几项” 的机械对应。准确理解审查规则,合理制定答辩策略,才能更高效地守护企业的商标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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