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该《意见》系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24条。

关于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提供者利用算法技术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关于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证据审查规则,《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提示词的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予以认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义务说明其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并提交相应证据。

截至2026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的生效判决已超过12.8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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