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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9月22日),宾语观世发布《闻所未闻!法官竟让当事人伪造国家公文》,说的是9月14日,我给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执行人员发去信息,告诉他我已经收到了《执行通知书》,但是你们把让我道歉的判决书的案号写错了。
执行法官承认,他们确实“有点问题”,在法院审定的要求我给何某某所做的《致歉声明》中,将原渝北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25)渝0112民初5717号】中的“渝”字给弄丢了。
面对法院公文中出现的这一严重问题,执行法官的第一反应不是认错,而是捂盖,甚至知法犯法,竟让我私自改动法律文书,把漏掉的“渝”字加上去,替他们背锅。
也许在这位执行法官看来,他们不过是漏掉了一个字而已,不是什么大事。但缺少了“渝”字,说明没这份判决书,根本就不用执行,也没办法执行。
执行人员让我自己把“渝”加上去,我这个没有制作法律文书资格权的人,如果照法官说的去做了,则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也就是说,这位法官是在唆使我犯罪。
执行人员的不法要求被我拒绝后,他们很快又给我邮寄来了新的《执行通知书》,承认上一次邮寄的执行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要求我在接到补正后的《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发布《致歉声明》。
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次,是执行人员篡改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2025)渝011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中,渝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我于2021年12月12日转载的文章标题是《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而非《重庆xx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
然而,两江新区法院无论是第一次做出的,还是“补正”后的《执行通知书》,他们审定的文章标题既非我2021年12月12日转载的文章标题,亦非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我告诉执行局的兰法官,既然执行的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判决书认定的侵权标题,而非是生效判决未认定的《重庆xx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
并且,此前@记录刘杰道歉时【案号:(2025)渝0112民初4834号】,经法院审定的道歉内容,也是发表时的标题《刘虎曝光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何xx上诉》,而非《刘虎曝光重庆xx亿万富翁被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何xx上诉》。
9月22日14:20 ,执行局兰法官回复我,让我“严格按照本院补正后的《执行通知书》附件中的《致歉声明》内容和格式予以发布。”
我告诉兰法官,希望执行人员能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来执行,不要随意篡改判决书的内容。
兰法官回复的字不多,态度很强硬,还是让我“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内容和格式发布。”
我告诉兰法官,执行人员是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既然执行的是生效判决,“审定后的内容”就应该按照判决结果来执行,而不是随意篡改判决书的内容。篡改了判决书的内容,就不是在执行法院判决,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如果判决结果可以随意更改,那还要判决书干什么?他们真的可以这样随意吗?
我告诉兰法官,既然执行人员是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难道不是最低的底线要求吗?错了不可怕,及时纠正就是了。怕的是,作为当事人,我已经指出了你们的错误,你们还想用权力的强制力来将错就错,逼迫我就范,就有点不像话了。错了不改,反而以权压人,这哪里还是依法办案,分明是在拿司法公信力当儿戏。
我告诉兰法官,执行是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绝不能成为"二次审判"。执行法官不能擅自作出变通,更不能越权改变判决内容。判决书怎么写,执行就得怎么来,这是常识,更是规矩。
但兰法官不再回应我的问题。(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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