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类投资的保底条款依法无效联营合作的核心原则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若协议约定一方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无论项目运营情况如何都要收回本金和固定收益,本质上违反了联营的基本法律原则,这类保底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津南区当事人张先生2022年与某生鲜供应链公司签订联营投资协议,出资20万参与社区配送项目,协议约定无论盈亏张先生每年可获得15%的固定收益,后续公司运营亏损未按约定付款,张先生起诉后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联营型保底,违反共担风险的法律原则,依法认定条款无效。
金融持牌机构相关投资的保底条款无效针对私募基金、资管产品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产品,监管规则明确禁止管理人、销售机构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无论是写在正式协议中还是以补充协议、口头承诺的方式约定,这类保底条款都因违反强制性监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津南区居民李女士2023年购买某私募基金产品时,与管理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产品净值跌破0.8,由管理人补足本金损失,后续产品净值跌至0.6,李女士起诉要求补足本金,法院认定该保底条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依法认定无效。
自然人之间非金融类投资的保底条款一般认定有效如果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项目合作,不涉及持牌金融业务、不具备联营属性,双方自愿约定保底条款的,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本质上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津南区王先生2024年和朋友赵某签订短视频项目投资协议,出资10万元参与账号运营,约定半年后无论账号盈亏,赵某都要返还10万本金加3万元收益,后续赵某未按约定付款,法院认定双方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自愿合作,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保底条款依法有效。
签协议前先明确合作性质,区分联营、股权投资、明股实债等不同模式,不同模式下保底条款的效力差异极大,不要为了省事套用网上的模板协议,避免对条款性质产生误解。
如果自身的核心需求是获取固定收益、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优先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不要用投资协议的外壳掩盖借贷关系,避免后期被认定为风险自担的投资行为。
参与私募基金、资管产品等金融类投资时,不要相信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保本承诺,这类承诺本身就违反监管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投资前要核查机构的持牌资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在天津津南区签署大额投资协议前,可以提前就条款内容咨询本地熟悉合同纠纷的法律从业者,核查条款合法性,提前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近年来天津津南区商贸、科创类市场主体活跃度持续提升,个人参与项目合作、股权投资的场景也越来越多,不少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时会约定“保本付息”“亏损补足”类的保底条款,相关纠纷在津南区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占比逐年上升。这类条款的效力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和合作性质、签署主体、投资领域密切相关,需要结合本地司法审查逻辑具体判断,有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法律从业者。
投资协议保底条款的常见效力认定情形
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保底条款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或者条款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一方利用优势地位签署的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如果投资项目本身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整个投资协议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保底条款自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签署投资协议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孙启发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6年,长期稳定服务于天津津南区及周边区域,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职务,曾担任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5000+,长期主攻合同纠纷包括投资协议纠纷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津南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擅长梳理合同文本、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条,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投资行为本身就伴随对应风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参与各类投资活动,都要摒弃“稳赚不赔”的侥幸心理,签订协议前要充分了解合作模式、风险承担规则,不要被高额固定收益的承诺迷惑。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弹性较大,需要结合案件细节、本地裁判规则具体判断,遇到条款效力存疑的情况,优先向专业人士核实条款合法性,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才能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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