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秀娟、周兴月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在任某某受贿、贪污一案中取得卓越辩护成果。面对案件高压态势及复杂情节,团队历经近一年的专业辩护,最终在法定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少刑期的有利结果,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一、临危受命,全面复盘,深挖案件关键细节

一、临危受命,全面复盘,深挖案件关键细节

被告人任某某(国家某部委机关领导)被控受贿、贪污,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大量精力,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系统性、地毯式的梳理。

团队深知,在案件复杂态势下,唯有依靠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才能打开局面。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惯例与管理现状的同时,积极走访并会见关联证人,力求还原案发时的真实管理模式与行业惯例。在数月的准备工作中,团队不仅吃透数大量卷宗材料,更对案涉特定关系人的实际行为模式等进行了深入调查,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攻坚克难,精准发力,指向重要争议

二、攻坚克难,精准发力,指向重要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问题:受贿金额的准确认定、贪污罪名的成立与否,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辩护团队围绕这些焦点,展开了艰苦的攻防战。

1.厘清权钱交易边界,要求剔除不当指控金额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金额,辩护团队敏锐地指出,部分款项系特定关系人利用其他人员的影响力私下索贿,且被告人对此既不知情,也未授意。团队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受贿”须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接受转请托为前提。通过比对任某某与崔某的讯问笔录,论证其中王某某行贿案、李某行贿案、耿某某行贿案涉及款项不应计入报告人的受贿金额。此外,对于已主动退还的吴某案涉金额,依据“及时退还”的相关规定,主张不应认定为受贿。

2.剖析历史惯例,质疑贪污罪指控基础

贪污罪的指控是本案的另一重大挑战。辩护团队通过核实证据,还原案涉部门自九十年代成立以来,对单位某项工作长期缺乏明文管理规定、默认由接收人自行处置的历史事实。直至近年审计之后,才首次明确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此之前,彼时内部并无管理规定,且同行为其他领导未受追究。据此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3.深挖主动投案线索,争取认定自首情节

针对贪污指控,辩护律师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组发函问询,以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曾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行为的事实。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主动投案,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三、专业致胜,成果斐然

三、专业致胜,成果斐然

经过多轮庭审交锋,法院最终考虑采纳了辩护团队部分意见。在本案强大压力下,辩护团队凭借专业功底和不懈努力,最终促使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取得了减少刑期的实际成果。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的肯定,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审慎尊重。被告人及家属均对辩护团队表达了感谢之情。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京都律师团队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的又一次证明,团队以扎实的证据为基础,以精准的法律适用为武器,不畏艰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裁判结果。京都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理念,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李秀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曾担任某纪检监察机关党委书记、研究法规室主任和某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要社会兼职:中央纪委监察委第四、五届纪检监察学会理事;中国消费者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第九届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日本福冈大学客座教授等。

曾参与党内条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国家立法如《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修改与完善的论证。应邀在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和部门授课。

应加拿大、瑞典、以色列、日本、德国等几十个国家邀请出席法律会议及论坛。进行中外法律理论与实践交流。

李秀娟律师善于将法学理论融入律师实务工作中,所承办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全国产生影响并取得成效,部分案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具有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周兴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月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资本市场、公司与合规等领域法律业务。
周兴月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项重大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并购、挂牌、定增、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基金管理人备案、公司设立、解散等。并先后负责维护30余家大、中型法律顾问单位(包括多家集团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房地产、外贸、影视、教育等多个领域)。
周兴月律师先后代理多起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获得众多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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