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清华大学)基地主编的《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典型案例精要(中英文版)》正式发行。全书从全国法院精选43件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典型案例,从仲裁司法审查的视角集中展现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开放形象。厦门海事法院两件案例被收录其中。
厦门海事法院持续深耕涉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办理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境外知名仲裁组织与机构,类型覆盖船舶建造、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等海事海商核心领域。此次入选的两起案例,紧扣《纽约公约》适用中的前沿与疑难问题,涵盖缺员仲裁效力认定、裁决终局性界定、债务人主动申请承认的适格性等议题,裁判规则清晰、说理充分,具有较强的规则示范意义。
一、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下称FIC)与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就船舶建造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判令马尾造船公司和福船集团向FIC支付赔偿金2640万美元及利息。FIC于2006年12月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纽约公约》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遂依法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主要理由为:第三名仲裁员在作出最终裁决前,未给予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参与合议的充分机会,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协议及LMAA规则的要求,亦违反了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是我国法院首起对缺员仲裁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件,在国际仲裁界引发较大反响。厦门海事法院准确把握《纽约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文,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促使LMAA修改相应规则,成为我国法院为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发展贡献中国智慧的积极实践。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招商银行)作为开证行,向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下称DBS银行)开立了以MK Offshore Pte Ltd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DBS银行向招商银行索赔,招商银行以受益人存在欺诈为由拒绝赔付,独立保函纠纷进入关联诉讼程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就DBS银行与MK公司之间的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招商银行在履行裁决项下全部支付义务后,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旨在使案涉裁决具有中国法下之效力并用于关联诉讼。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经过法定的公证、认证和翻译,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要件;被申请人未就裁决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承认情形提出异议,经审查亦不存在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此外,本案申请系由仲裁裁决的支付义务人提起,其在两份仲裁裁决项下的支付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仅申请承认,而不申请执行。这一申请系其自愿,不妨碍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更不违反公共政策,应予以准许。法院遂裁定承认案涉两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
本案系仲裁裁决债务人履行裁决义务后主动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厦门海事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条款框架,精准界定仲裁裁决债务人在履行裁决后仍可申请承认裁决的裁判规则,确保公约适用既符合条文原意又契合国际通行实践。该案于2025年入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法规判例法系统(CLOUT),为该批入选案例中的唯一中国案例。
本次案例入选
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
不断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
积极探索
是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推进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的
又一生动实践
文稿:林佳明
编辑:赵露晴 涂柯欢
初审:朱可为 徐海燕
复审:朱小菁 周 锦
终审: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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