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自上海法学会 “东方法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国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一、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背景

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是国家战略、经济需求、法治建设与国际竞争多重逻辑深度交织的必然产物。我国当事人长期处于“主场客场”倒置的困局,大量本应在中国解决的跨境争议流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此同时,我国仲裁事业面临“大而不强”的结构性问题,亟待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应具备多重成就条件。其首先依赖于所在地具备稳定、透明、可预期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法律框架,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确立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在机构治理上,应实现人事、财务、业务的独立。在专业能力上,应保留覆盖全球主要法域的仲裁员队伍。在服务产品上,仲裁规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体现高效透明、科技融合与专业化细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我国仲裁机构发展的结构性不足

系统检视我国仲裁机构发展,仍存在若干结构性不足。一是部分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隐性关联。二是涉外案件占比较低,与我国经济体量极不相称。三是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四是仲裁服务市场开放程度有待提高。五是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不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程度有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对策

应以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规律为核心,通过开放、专业、数字、协同的“四轮驱动”推进建设。在“开放”维度,有序扩大境外仲裁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国内仲裁机构“走出去”发展;在“专业”维度,建设全球化仲裁员队伍,制定专业化的仲裁规则体系,培养专业化的案件管理团队;在“数字”维度,探索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建立统一的仲裁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在“协同”维度,完善仲裁保全制度,强化对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支持,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还应加强国际话语权建设,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合作。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