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跨境税务合规调查及境内外资产披露专项法律服务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女士委托,就其配偶长期在澳大利亚工作期间形成的境外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益以及境内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涉嫌违规挂靠所得等事项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国税收居民制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规则、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及澳大利亚相关税务制度,通过全面梳理境内外收入情况、构建资金流向证据链、起草税务举报及行业举报材料,并结合婚姻家事案件谈判策略,多轮与对方代理律师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对方主动完成境内外财产披露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
案件梳理
委托人与其配偶于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长期在澳大利亚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并拥有澳大利亚房产,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随着双方婚姻关系恶化,委托人在离婚准备过程中发现,对方在国内诉讼中仅披露少量收入,却长期拥有境外工资收入、境外房屋租金收益,并疑似存在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违规挂靠取得报酬、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纳税等情况。由于相关收入横跨中国与澳大利亚两个法域,涉及境外收入认定、税务居民身份判断、资金流向分析以及专业资格执业管理等多个法律问题,委托人难以自行完成证据固定及法律风险评估,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非诉法律服务,希望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固定证据,为离婚财产分割及后续跨境法律程序提供支持。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9月18日:委托人与本所正式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本所开展跨境税务合规调查及境内外资产调查工作。
2025年10月3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初步梳理,对委托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境外房产资料、注册建筑师执业信息等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案件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2025年10月20日:本所完成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制度、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及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专项法律检索,并制定证据收集方案。
2025年11月1日:办案团队完成境内外收入时间轴及资金流向分析,建立境外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益及疑似挂证收入对应证据链,形成专项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6日:本所分别完成《澳大利亚税务举报材料》及《注册建筑师违规执业举报材料》制作,并完成全部证据目录整理。
2025年12月10日:办案团队向对方代理律师发送专项法律意见及证据清单,明确指出相关收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并提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026年1月至3月:本所持续与双方代理律师开展多轮沟通,就境外资产范围、工资收入、租金收益及挂证收入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结合举报材料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引导双方开展实质性协商。
2026年4月9日:对方主动补充披露境外收入、房产收益及相关资产情况,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26年5月8日:双方正式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及相关事项和解协议,委托人依法获得相应财产权益。鉴于争议事项已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经委托人确认,本所未正式向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本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境外收入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一方长期在境外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租金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但在国内离婚程序中未如实披露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中,办案团队不仅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结合税务居民身份、收入取得时间及资金流向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建立完整的收入时间轴及证据体系,证明涉案境外收入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应关系。
2. 税务举报与行业举报的法律价值
税务举报及行业举报并非案件最终目的,而是合法固定证据、揭示收入真实性的重要法律工具。办案过程中,本所需要在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将举报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支撑,促使对方主动披露财产,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3. 跨境证据组织及非诉解决机制
涉及境外收入、境外资产及国内执业资格管理的案件,通常存在证据分散、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办案团队需要综合运用涉外法律检索、资金流分析、行业监管规则及谈判策略,在保证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推动双方持续沟通,通过协商完成全部争议解决,减少行政调查及后续跨境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律依据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不得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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