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拿到判决书第一件事,就是拿着自己提交的证据清单,一条一条对着判决书核对。心里最惦记的,就是那份自己觉得能扭转局面的证据,法院有没有认可,文书里面有没有写清楚看法。
实务里面有不少朋友碰到这样一件糟心事:证据是在举证期限之内按时交上去的,手里还有法院签收的单据,开庭的时候原件也拿出来展示,双方也做完质证。
可从头到尾读完判决书,这份证据只字不提,既没有写采信,也没有写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心里很容易往最坏的方向想,直接认定法官是故意把这份有利证据压下去。我接触不少打官司的当事人,很多矛盾和误会,都是从这里开始的。
其实这里有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情况,一种只是写判决书的时候无心漏掉说理,属于文书瑕疵;另外一种才是大家担心的故意隐瞒主要证据。
两件事看着外表差不多,性质、后续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分不清的话,要么盲目投诉白白浪费大量时间精力,要么真遇到程序问题,自己识别不出来,错过了纠错的机会。
今天我用大白话,把两者之间的边界讲明白,普通人拿到判决书,自己就能初步判断,同时说清楚遇到这件事,一步一步该怎么稳妥处理。
一、无心遗漏,只是文书撰写出现的瑕疵
先说一句实在话,基层法院法官手上积压的案件量不小,一份案子里面证据材料十几份到上百份很常见。开完庭梳理案情、核对材料、撰写判决书,整体工作量很大。
写文书的时候,偶尔漏掉对某一份证据的说理评述,是实务当中会出现的办案瑕疵。
这种遗漏最核心的特点就是,开庭的时候这份证据已经正常提交、正常审查,只是写书面判决的时候,忘了把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写上去,主观上不存在刻意回避这份证据的想法。大家可以对照下面几个特征自查。
第一,证据整套提交流程齐全。手里有法院盖章签收的证据目录,提交时间没有超过举证期限。调取庭审笔录,笔录里面清清楚楚记录了你当庭出示这份证据,对方也发表了质证意见,整套举证流程全部走完,证据正常归入案卷保存。
第二,只是判决书文字没有评述,不等于开庭没有审核这份材料。庭审环节已经出示、核对,法官看过这份证据,只是落到书面判决书的时候,没有专门拿出一段文字评价这份证据。
第三,案卷材料完好,不存在人为涂改、抽走材料的情况。庭审录音录像里面,也能看到你当庭出示这份证据,没有跳过举证环节。
按照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相关要求,判决书尽量要对关键证据的采信理由写清楚。但单纯漏写证据评述,大多属于文书质量瑕疵,不属于违法审判,一般不会启动追责。
简单理解,不是法官不认这份证据,只是写判决的时候漏掉了这一段说理。
这里补充一点,还有一种情形很多人容易误判。法官审核全部材料之后,认为这份证据属于次要佐证材料,和案件核心争议关联性不强,不需要长篇评述,判决书里面不再单独提它。这种不属于遗漏,只是综合评判之后,没有把这份证据当成定案的核心依据。
二、故意隐瞒主要证据,认定标准很严格
很多人容易走入一个误区,觉得判决书没有写这份证据,就等于故意隐瞒。实际上法律意义上故意隐瞒主要证据,认定门槛很高,单凭判决书没有提及,根本不能直接下定论,必须同时满足几个硬性条件。
第一,这份材料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简单说,如果采信这份证据,能够直接改变案件核心事实认定,有可能改变最终裁判结果。只是用来证明细枝末节的辅助证据,就算判决书没有写,达不到主要证据的标准,谈不上隐瞒。
第二,证据本身合法有效,全部举证流程没有问题。在举证期按时提交,证据本身真实,当庭正常出示并且完成质证,顺利入卷,不存在逾期举证、证据本身有重大瑕疵这类问题。
第三,存在主观刻意回避、压住证据的行为,这也是两者最核心的分界线。不是写文书的时候忘记写几句话,而是明明清楚这份主要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很关键,向合议庭汇报案情的时候不提,审理的时候刻意不纳入审查范围,甚至出现隐匿、抽走案卷里面证据材料的行为。
一句话帮大家记住差别:遗漏是看过证据,写判决书的时候忘了写评述;故意隐瞒是明明知道证据很关键,刻意不去纳入案件审理。
一旦查实确实存在故意隐瞒主要证据,就属于重大程序问题,可以作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的重要法定理由,和普通文书瑕疵完全不是一个层级。
三、普通人最容易踩进去的三个认知误区
很多当事人产生误解,大多是被这几个固有想法困住了,一次性讲清楚,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案子看一看。
第一个误区,判决书没有写证据,就等于这份证据直接被否定。并不是这样。判决书不需要把双方提交的几十份证据全部逐一拆开分析。次要证据、重复用来佐证的材料,法官可以简化处理,不单独在文书里面评述,只要案件核心事实已经查清,不属于违规。不写,不等于直接否定这份证据。
第二个误区,我自己觉得证据很关键,它就是法定的主要证据。打官司不是单凭个人感受判断证据分量。很多当事人自己觉得分量很重的材料,从法律层面评判,证明力不足,和案件核心争议关联性偏弱,不足以推翻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这种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不属于隐瞒证据。
第三个误区,法院不采信证据,就是故意隐瞒。法官有法定的证据审查权限,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做综合判断。审核之后认为这份证据不足以支撑你主张的事实,依法不予采信,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依法不采信证据,和刻意压住证据不去审理,完全是两件事。前者属于正常证据评判,后者才属于程序问题。
四、发现关键证据判决书中没提,按四步稳妥操作
拿到判决书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第一时间着急生气下定论,按顺序一步步核实,有理有据,效率最高。
第一步,保存全部举证凭证。证据提交回执、证据目录、签收单据全部收好,用来证明你按时、完整提交了全部证据,避免出现“没有提交这份证据”的争议。
第二步,调取庭审笔录。重点查看笔录里面,有没有记录你出示这份证据、双方质证的相关内容。笔录里面存在质证记录,就能够确认开庭的时候这份证据已经提交法庭审查。
第三步,申请判后答疑。联系承办法官,礼貌询问这份证据没有评述的原因,了解法院对于这份证据的意见。答疑的沟通记录,可以作为后续上诉、申请再审的辅助材料。申请判后答疑,目的是把疑问核实清楚,不是去争吵。
第四步,根据判决生效状态选择救济途径。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直接在上诉状写明一审判决遗漏对该份关键证据的审查评述,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核查。判决已经生效,手里有充分线索证明确实属于故意隐瞒主要证据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整套流程都是法定维权渠道,有理有据,相比单纯质疑、盲目投诉,效果要好很多。
五、客观看待证据评判,维权要拿客观线索
现在案件审理全程留痕,案卷材料、庭审录音录像、举证记录全部存档可以查询。评判审判当中有没有问题,依靠的是客观材料和办案行为,不会单单参考当事人单方面的主观感受。
文书疏忽遗漏,属于轻微办案瑕疵,一般通过判后答疑、上诉就可以解决。查实确实存在故意隐匿、隐瞒主要证据,会按照法定程序启动案件纠错。
普通人打官司,最重要的是看懂规则,分清两者的边界,精准维权,既不冤枉正常办案,也不错过案件纠错的机会。
免责提醒:本文章内容仅个人观点,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诉讼指导,每一个案件证据、庭审情况不一样,遇到诉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如果你拿到判决书,提交的关键证据没有任何评述,你第一时间会优先申请判后答疑,还是直接准备上诉材料?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说一说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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