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吗?

「法律解答」

原来有争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各地方逐渐倾向于统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者获得的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法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劳动者先行予以缴纳的,用人单位构成不当得利。

另外,基本养老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劳动者是为避免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自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所采取的合理行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责事由。用人单位对其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1]

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缴不足部分的,则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由社保征缴机构予处理;若认为用人单位补缴不足部分的,给其造成损失的,则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参考,(2026)青民再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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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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